陈明诉刘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一:陈明,身份证号:432365196901031318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雷打石组61号
申请人二:王福雄,身份证号:432829196002131342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雷小米组61号
申请人三:胡丽丽,身份证号:43106319820228132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雷打石组61号
申请人四:陈小宇,身份证号:431027200508630010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雷打石组61号
被申请人:东莞威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武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佛岭178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美香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05408.4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预交的一审诉讼费3273元;
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贵院依法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1)东三法民三初字第230好,判决如下:
一、现被告东莞威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明、王福雄、胡丽丽、陈小宇405408.4元。
二、本案诉讼费4991元,被告威武公司负担3273元。
迄今为止,判决已生效已超过五日,但被申请人威武公司仍拒不执行贵院的生效判决。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相关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1、根据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
账 号:44270013040023256
2、粤S.EU209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在刘洪名下;
3、一辆广本小车,车牌号:粤SR5922;
4、粤S45093货车,登记在刘汉昌名下。
威武公司情况说明;:
据陈昭棠先生的调查了解,威武公司目前的情况如下:
威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即原地址为: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178工业区。在本案审理期间,公司位于该地址的工厂中的设备已经被搬空,转移至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鼎合科技园E栋的新地址。威武公司董事曾俊彰,曾俊哲欲以“正嵩公司”的名称在新址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目前该新公司还在设立中,没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该新公司的大量设备为威武公司所有,如:注塑机等。
威武公司是台商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曾美香,但曾廖美香长期居住台湾,很少来大陆,因此公司实际管理人为曾俊彰,曾俊哲,此二人为曾廖美香之子。
此外,威武公司还搬有部分设备被搬至惠州沥淋一处进行办公。
公司有两部货车,一部为本案肇事车辆(粤S.EU209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在本案另一被告刘洪的名下,一审判决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威武公司,刘洪对该车没有任何收益,也没有支配权,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车可以作为威武公司财产以供执行。如果被刘洪转卖,则属于无权转让,应该向威武公司支付转让款项,该款项也应该得以执行。
另有一部货车粤S45093登记在刘汉昌名下,一部广本粤SR5922小车也是登记在别人名下的。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威武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以达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目的,而且存在严重的公司财产与公司董事财产混同的情形。
陈昭海在事故遇难后,申请人不仅遭受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而且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希望法官能够采取一切可采取的合法措施,使法院判决得以执行,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也使司法的尊严得以捍卫。
备注:本案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经办,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情况等均做了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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