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函【2002】15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4日1 字数 472阅读1分34秒阅读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函【2002】15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天保[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被保险人未尽维护保养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的问题。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维护保养义务并非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被保险人未尽此项义务,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行为,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要求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否则,便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

二、关于在驾驶证丢失补证期间,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的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五条(八)列举了与驾驶证有关的责任免除事项。其中第1项“没有驾驶证”是指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没有通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的考核,未能获得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了驾驶证,只是在发生事故时没有携带驾驶证,或驾驶证丢失后尚未得到补发的驾驶证,并不说明被保险人丧失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不属于“没有驾驶证”的情形。

此复

2002年2月4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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