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在2012年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交通事故部分)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9日1 字数 1031阅读3分26秒阅读模式

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

 2012年2月17日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2012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都参加了座谈会。杜万华庭长就会议情况作一个总结,本网车祸索赔律师就其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意见整理如下:

重视查清事实,妥善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道路交通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行业和其他群体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这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约占全国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0%。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道路交通的发展,这类案件数量还可能进一步上升,因此,做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非常重要。

结合近几年来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反响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的情况,我在这里想特别强调一下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问题。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多变,因此,道路交通损害案件的有关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很高,而关键证据一旦灭失,将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很大困难,也给少数不诚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收集证据。要注意通过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协调,使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分清责任,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基础。要注意通过查清案件的细节,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最大限度查清案件事实。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审查证据。一般而言,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这是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较高,在庭审质证中,除非对此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一般应当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

但是,对于确实存在疑点的案件,我们也不能仅简单凭交警部门的有关鉴定就草率下结论,而是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对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在内的有关鉴定结论,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判定是否可以采信。最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许云鹤案上处理比较成功,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做了伤情成因鉴定,从而对案件事实的查清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值得大家借鉴。

备注:如有其它疑问,本网专业律师免费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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