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函(广东省高院答复佛山中院)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18日1 2字数 486阅读1分37秒阅读模式

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函

佛山市司法局:

为保证我市法院法医类鉴定委托工作的规范统一,经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一律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指【2012】2号)不再适用,凡在我院入册的鉴定机构均依照执行。 特此执行。

特此告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3日


备注:本文是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摘自佛山市中院的函,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适用标准问题,在广东地区比较混乱,有些鉴定机构只适用国标,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如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有些机构还会参照适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的《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如如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衡正法医等,在广东省高院答复佛山市中院后,佛山地区鉴定机构不再适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的6项行业指引,统一适用国标,但在广州地区,仍然存在同时适用国标和6项指引的做法,建议伤者选择适当的鉴定机构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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