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2日评论字数 1278阅读4分15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与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这是一个老生长谈的问题,陈旧的问题在今日已经也没有多少争议,所谓的双重赔偿并不是说完全得到交通事故肇事方和工伤待遇两个的赔偿,而是使用补偿原则,存在重复的直接损失项目,是不能的重复的,双重赔偿仅仅是指没有重复的项目。

一、双重赔偿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黄院长的讲话可知,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二、双重赔偿的范围

目前,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损害的情况,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请求权可同时主张已不存在争议,但是,究竟是可以同时保有两种赔偿,即赔偿 + 补偿,两者无冲抵,还是应该扣除存在重复的项目。

律师认为: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其所获总额不应超出其受损总额,换而言之,即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在被害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既遭受损害,又获得利益的时候,该被害人请求的赔偿金额中应当将已获得的利益(商业保险除外,因法律有特殊规定)予以扣除的一项损害赔偿计算原则,《民法通则》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学术界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普遍遵守。相关案例可以参见《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可获双重赔偿,但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一案。

三、相关条文和案例

条文: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汇总

案例: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可获双重赔偿,但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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