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满12分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16日1 1字数 1035阅读3分27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驾驶证扣满12分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裁判要旨

驾驶证有效与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未经驾驶证核发机关的法定撤销程序,记分累计12分并不等同于驾驶员资格无效,虽然驾驶证被记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吊销、注销驾照前,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1日4时许,刘某驾驶轿车操作失当,与路肩内电灯柱及树木发生碰撞,造成电灯柱、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持失效驾驶证因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明显过当”,因此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肇事车登记车主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合计21131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持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依据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机动车保险单(商业险)已为原被告设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应遵照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驾驶证记分累积已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作出诸如吊销、注销或公告停止刘某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该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亦未明确约定驾驶证记分累积满12分属免赔事由,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刘某驾驶证事发时已失效属于单方扩大化解释,法院不予采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4万元。

律师分析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认为,该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部分法院认为,驾驶证扣满12分,属于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因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关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备注:本文是本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根据东莞市第一法院的判决整理编辑而成,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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