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的区别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27日评论1字数 1137阅读3分47秒阅读模式

“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的区别

一、保险责任条款免除的是义务,免责条款免除的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责任是保险单上载明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时间出现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其实际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不是保险人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只是该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产生要件。可见,免除保险人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免责并不相同,前者免除的是义务,后者免除的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能等同于免责条款,而是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义务的条款。

二、不能将所有的保险条款都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所谓的责任免除,应以当事人承担责任为前提,如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则不存在免除一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以行为人必然要承担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为前提,保险法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也不例外,其也应以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为条件,只有先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才能在该范围内确定免除的部分,故应当明确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区别,不能将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还应包括原因关系等复杂情形,不应采用“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即不能认为“只要未在免责条款中加以排除,就推定属于保险人应予赔付的情形”。

保险条款中涉及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很多,但不能将所有的保险条款都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的主给付义务,是整个保险合同的核心,大部分保险条款可以说都是围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保险责任而制定的。《保险法》(2009 年)第18 条规定的涉及保险合同的10项内容虽然都与保险责任有关系,但并不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三、保险人责任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

从司法裁判理性的视角出发,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审查,应先审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只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条款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问题。保险人责任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在确定保险责任以后,应当审查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

 


 

备注:本文由保险理赔律师节选自机动车网络空间CIIS非主流典型案例选。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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