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进行改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8日评论字数 1582阅读5分16秒阅读模式

车主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机动车进行了改装,但是,由于改装幅度过大无法完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那么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对此,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分析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量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依据上述规定,法律认可的机动车改装包括“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这些项目属于机动车的合法改装。

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3)有本规定第9条第(1)项、第(7)项、第(8)项、第(9)项规定情形的。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改装,如果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车主对机动车进行上述改装幅度过大导致提供不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则属于非法改装;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也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法规对汽车的改装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条件,超出了这些范围和底线,则属于非法改装,其后果就是无法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依据上述分析,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用语“改装”的本意是针对合法的改装车的,因此,对于合法改装车(包括已经完成变更登记和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可以进行变更登记的改装车)发生上述情形的,自然可以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改装车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考虑到该机动车处于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法律允许的最高保险费标准另行起诉投保义务人补足当期保险费。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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