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投保义务人没有及时投保的“合理期间”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4月24日评论字数 775阅读2分35秒阅读模式

如何认定投保义务人没有及时投保的“合理期间”

在商业车险中,如果投保义务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公司拒保的情形下,在拒保后的合理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可要求拒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拖延承保和拒保两种情形中,虽然保险公司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两种情形仍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拖延承保一方面使投保义务人不能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也失去了另寻保险公司投保的机会,拒保则不会导致后一种后果。在保险公司直接拒保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另寻保险公司投保,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才能要求拒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违法拒保责任的发生首先要求投保义务人依法投保,如果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该义务,则不会发生本条规定的责任。而一旦投保义务人依法投保,保险公司就应该受到该行为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果投保义务人利用保险公司作出的违法拒绝而长时间不投保交强险,是否仍能依据本条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呢?此时投保义务人已经违反了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即使保险人曾经拒绝过投保义务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该项义务。在投保义务人和保险人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引用本条作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


 

备注: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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