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范文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14日评论字数 1489阅读4分57秒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行道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某家属陈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适用缓刑。

一、本案李某的主观恶性比较轻。

首先,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法庭事实调查及本案卷宗上的被告人陈述:被害人是与其在被告人的车道相对行驶当时被告人在道路右侧靠黄线的车道行驶,对方当时是在被告人正前面同一车道相对行驶的,也就是说,死者当时不在自己的车道行驶,被告人为避让采取了措施,只不过由于情况紧急而措施不当,这与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陈述是相符的:是被告人车厢的右部撞击相向而行的沈xx驾驶的摩托车及其本人,也就是说沈xx行驶的车道在被告人的车道上才有可能是被告人避让她而驶入了左车道。

其次,死者本身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在法律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也有其违反法律规定得一面,虽然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无责任,但是我们认为,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毕竟是很危险的行为,车辆行驶时一种高速驾驶行为,没有取得资格的人驾驶高速运转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人在当时很危险的情况下,虽然做出了错误的处置,但是确实也有当时特殊的情形,也有可能对方驾驶技术不熟练且也无法处置当时的危险,加上被告人也判断失误而导致了今天的悲惨结局,因此,这足以证明被告人时极力挽救那个危险行为导致的危险局面,只因情形实在太紧急一致惊慌而错误判断,从被告人刹那的内心表现是完全的、积极地、主动的避免车祸的发生的,主观上时不存在任何的恶性的。

因此发生本案说明意外性偶然性较大,与日常发生的超速、超载、饮酒驾车等肇事有明显的区别,可见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较轻。

二、本案中李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正在协同家人积极筹措赔偿金准备给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立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也表示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后也同意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李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李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其次,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并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积极赔偿。

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家境也很困难,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父亲生病在床,还有个有两个的孩子需要及时工作养家照顾,最小的孩子才三岁,他的家庭确实需要照顾,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且被告人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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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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