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自燃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29日评论字数 951阅读3分10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自燃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裁判要旨

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用条款约定“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责任免除范围,但超出合同约定责任范围的事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为其新买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为1年。 投保8天后,王某的大货车在送货途中起火,车货俱毁。事后消防部门出具证明:车辆发生燃烧的原因不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货车是新买的,投有车辆损失险,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免责条款,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拖延推诿不予理赔。王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没有为涉案车辆投保火灾、自燃、爆炸险种,仅提供了车辆损失程度的证明,不能证明诉争车辆被毁属承保范围。此外,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因此,该事故不在承保范围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用条款约定“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责任免除范围,但超出合同约定责任范围的事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涉案车辆的损失系由不明原因起火造成,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自燃,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涉案车辆起火原因系自燃造成的,应举证加以证明,但该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损毁系自燃引起,自燃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但起火原因不明并不属于免责事由,因此在消防部门无法认定火灾原因、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推定该情形属于免责范围,故应该理赔。王某的车损15万元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王某请求的其他经济损失,系由于该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保险金造成的,结合本案酌定为1万元。依照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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