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和区分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 2015年5月30日评论1字数 2879阅读9分35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和区分

 

按照《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伤,交强险是否赔偿?乘客上车时被拖倒摔伤,交强险赔不赔? 下车查看被自己的车撞死,保险赔不赔?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本车撞等等,这些情形,该不该获得交强险赔偿?关键是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和区分,针对这一问题,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收集了佛山中院审判部门专门对这类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就四种特殊复杂情形进行解析。

案例一: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伤,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天,家住南海松岗的黄老太,乘坐公交车从大沥前往官窑,行驶至禅炭公路松岗派出所站,黄老太从后门下车时,人还没有完全下车,车门就关闭了,两扇车门刚好将准备下车的黄老太头部夹住,在黄老太大声呼叫后,司机才将车门松开。

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老太被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头颈部夹伤,共产生了医疗费4021.72元。

此后,黄老太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合共22667.64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交承担。关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黄老太是在公交车中受伤,黄老太作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在上述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综合案情,二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老太8157多元,驳回了黄老太的其它诉求。

案例二:乘客上车时被拖倒摔伤 索赔交强险获法院支持

2014年2月4日,缪女士在南海区桂城南一路乘坐公交车回家。然而,当她一只脚刚跨上车,人还未完全上车时,司机却开动了公交车,造成缪女士摔倒在地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诊断,缪女士腰椎严重受伤,住院数月共花费了11.1万多元。此后,缪女士将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及其总公司、保险公司等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1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载明,缪女士是乘客,是在车辆突然开动的情况下摔倒在地,缪女士不属于第三者,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判决:南海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事故发生时,缪女士并未完全上车,身体部分尚在车外,法院认为该情形仍属于第三人,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综合案情后,核定缪女士的损失合计111983.4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1983.4元。

案例三:下车查看被他车撞死 向己车投保保险公司索陪被驳

2013年8月7日,麦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儿子与妻子邝女士行至南海区桂城海八路金融隧道入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麦先生带着妻子、儿子下车查看时,与莫某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麦先生及儿子受伤、邝女士当场死亡,其中麦先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麦先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麦先生及邝女士的家属先后提起多场诉讼,向莫某等合共索赔180多万元。其中,邝女士儿子与其母亲,将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60915.06元。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邝女士搭乘事故车辆,事故发生时其并未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邝女士在离开小轿车后,也无证据证明小轿车加重了死者的损害程度,因此,本次事故中,死者邝女士不属于小轿车的“第三人”。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本案死者邝女士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仅要看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而且还应当看受害者伤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邝女士的死亡是由于莫某驾驶车辆碰撞导致的,虽然麦先生的车辆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死者邝女士并没有与麦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其死亡原因并非由于本车的碰撞或碾压造成,即与本车之间没有直接的致死因果关系,而是作为“车上人员”的损害后果的结果,邝女士为小轿车的乘客,因此本起事故中邝女士的身份仍应属于“车上人员”,而不发生向“第三人”的转化。

法院还认为,死者麦先生与邝女士及本案原告为近亲属关系,如果确定被告保险公司需要对死者邝女士赔偿,在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会出现原告自己赔偿给自己的赔偿逻辑错误。综合案情,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保险律师分析:特殊情形下本车人员与第三人的认定和怎么区分?

《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据此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也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人”,可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本车撞,算不算“第三人”?由于人员不可能永远在车上,所以“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身份是可以转换的,判断的关键是事故发生时是否脱离了本车。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本车),不能视其为(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条例将“第三人”范围界定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何为“本车人员”,条例没有进一步明确,但按通常理解,应包括驾驶人和乘客。佛山中院法官分析了四种特殊情形。

 

第一种情况: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这算不算“第三人”?

法官认为:车上人员下车休息后,再被撞,因其已脱离本车,下车时已非车上乘客,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二种情况: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碾轧。

法官认为:车上人员是因事故被动脱离本车,即在事故发生时仍属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第三种情况:驾驶人下车查看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轧受伤。

法官认为:驾驶人下车,被本车碾轧,虽然其在事故发生时不是驾驶人,但因其过错导致自己伤害,其本身就是侵权人,并非受害的“第三人”。

 

第四种情况: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官认为:乘客在未完成下车时就发生事故,即发生事故时仍未脱离本车,仍属本车人员,不属“第三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如果乘客并未完全上车,身体部分尚在车外,该情形仍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广州保险索赔律师推荐相关案例:

1、公报案例:脱离了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2、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后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但司机不属于“第三者”

3、因交通意外被甩出车外之乘客被车身压致当场死亡“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广州保险律师推荐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车车上人员或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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