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个体, 1986年 6 月 54日出生、家庭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惊喜路圣地大厦5436,身份证号码:44098761231432534654,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四,女,汉族,1964 年 4 月 16 日出生,家庭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乐昌东路大北街56号,434453645745435345,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治疗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申请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自身疾病的损伤参与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已受理,被申请人在事发前就以及存在胸椎盘突出的病情,在本案被申请人所提供的鉴定报告中“胸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左下肢不全瘫”病情及症状,申请人认为系其自身原存椎体退行性变和车祸外力两因素共同作用所致,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车祸外力因素是次要原因,在计算赔偿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被申请人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产生医疗费用,通过申查病历资料及出院费用清单,存在一些检查和治疗措施与被鉴定人实际病情相符,或可能存在除其目前病情以外的疾病进行相关检查和用药的治疗措施,部分医学检查、相关辅助及常用耗材用药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和病情需要,存在超出病情范围的情形,在本案鉴定中以及责任最终承担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应区分自身疾病和交通外因双重因素影响下的治疗医疗费,不能全让申请人承担,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附则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现需要对被申请人损伤参与程度予以确定,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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