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东方之星沉没涉及的保险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6月17日评论1字数 1369阅读4分33秒阅读模式

客船东方之星沉没涉及的保险问题

自发生“东方之星”客船倾覆事故以来,新闻媒体、朋友圈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这其中,行动最迅速、神经最紧张的,非保险公司莫属了。这起船舶翻船事故,涉及非常的多险种,广州保险理赔律师就本次事故可能涉及的赔偿险种,简要介绍一下。

一、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内河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其特点是保险责任仅以水上为限。
了解保险的朋友都知道,船舶保险的发源地是意大利,现代保险业最早起源于船舶保险,是一种相当古老的险种。

就本次“东方之星”事故,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承保了“东方之星”的船舶保险。

本次事故的中“东方之星”游轮本身的损失,会由人保承担。船舶保险与机动车险类似,施救费用,是单独计算的,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从前情况看,参与施救的船只已经超过八十多艘,参与施救人员三百多人,其施救费也必将是一个不晓得数目。

最坏的一种情况是,“东方之星”全损保费,施救超过船只保险金额,人保将要赔偿2倍的保险金。
这是物质损失,本次事故最让人揪心的,还是四百多人的生命安全。涉及人的险种就更多了。
首先,东方之星”作为营运性质的游轮,应该对所有乘客承担安全责任,所以,它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

简言之,就是承担定额赔偿责任,入10万、20万、50万等,依据当初投保预定赔偿。本次船上大部分乘客是组团来旅游的,那么旅行社会在出发之前,会要求游客承保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自己也会承保旅行社责任险。

三、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死亡、残疾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
听说本次事故中的乘客多数中老年游客,这类人群,也是积极购买人寿保险的特殊人群。

四、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有时候,我们个人也会购买一些价格非常低廉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五、个人意外保险

个人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以上介绍的险种中,船舶险和责任险是财险保险公司承保的主要项目、而人寿保险则是寿险公司承保的主要项目,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可以承保。


 

保险理赔律师提示,本文来自A6工作室 魏然。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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