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6月22日评论5字数 980阅读3分16秒阅读模式

保险车辆在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

对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在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的损失的理赔处理,保险理赔律师具体解读如下:

一、施救过程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无论是施救工作是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还是专业施救单位进行的,也无论造成了保险车辆损失扩大、或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损失,只要引起再次损失的致因是自然灾害。对于保险车辆而言,损失扩大部分以2次事故自然灾害为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二、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施救过程中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的解释是——施救工作是被保险人或他人义务进行的,在施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本身的损失。只要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对于一般的扩损,这个原则是可行的。但是存在两点问题,一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怎么办?二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没规定。现实中,施救如果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目前的保险环境,就是没有原则,保险理赔律师认为,在无法确定时,应以国家相关处理机关的认定和司法裁定为准,如果认为被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进行理赔,反之则不赔。

三、专业施救单位施救过程中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损失的处理

保险界一般的解释是——雇用专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本身的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应由专业施救单位承担赔偿。

但对施救所必须产生的合理的保险事故车辆的损失扩大进行免责。比如吊车施救大客车造成车窗框变形、吊机施救货车造成车厢变形损失等等。只要是在当时事故环境下、施救设备条件下进行正常施救,发生的必然的、合理的损失施救扩大部分,还是保险理赔的范围。

四、非专业收费施救的扩损处理,以举证责任为主

如果是非专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施救车辆设备本身的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应参照专业施救单位处理方式由施救者承担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非专业人员收费施救发生扩损,理赔实践中往往在事故后非专业施救人以“义务施救”为由逃避赔偿责任,此类情况客观存在,需要保险查勘人员进行证据采集和固定。证据有效的,由施救人承担赔偿;无证据的,参照“义务施救”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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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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