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中合理施救费用的类型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6月22日评论2字数 2058阅读6分51秒阅读模式

车险理赔中合理施救费用的类型

除了传统的“拖吊装运”费外,还有哪些费用可以算做施救费,保险理赔律师分析如下:

一、财物损失

《保险基础原理》的共同海损有个例子,海洋运输中遇风浪,为避免整船和货物受损,将部分货物扔入大海保全其他的财产。在这里,施救费用就是扔到海里的货物价值。

还有个那张防冰雹对爱车的损害而以棉被包裹车子的例子,施救费用就是棉被的损失价值。

凡是以较小的财产损失为代价,成功保护标的或减少标的的损失的,都可以以施救费用理赔,费用形式就是证明因施救而造成的财产代价的发票、货单等。

二、人工费用

这个相对好理解,事故或灾害发生前花费人工进行的各类保护、转移财产的费用,事故后对财产的现场看管、搬运、清理费用,都是施救费用的一部分。费用形式是合理的人力工时。

三、人员伤亡费用

因施救产生的人伤费用是属于施救费用范畴的,因施救行为及后果属于施救不合理而不能赔偿。

四、车险理赔案例

保险理赔案例:A车投保基本险外,还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万的全车盗抢险。某日,遇犯罪份子对标的车实施抢劫,被保险人奋力反抗被犯罪份子刺伤造成5万元的治疗费用,犯罪份子因现场事态升级而中止抢劫行为。市刑侦部门已立案,被保险人康复时尚未破案。

1、被保险人阻止犯罪份子实施对保险车辆的犯罪行为,并有效达成,避免了全车被抢的损失;行为属于正当、合理。

2、被保险人因成功阻止全车被抢而造成的5万元治疗等费用,从额度上未超过全车被抢的损失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费用属于合理的范围

3、不建议保险公司以奖励费用形式奖励或补助被保险人;建议以全车盗抢险项下赔付被保险人5万元治疗等相关费用。

保险理赔案例:假设一家资产上亿的工厂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及工厂员工开展施救避免了灾害进一步扩大。期间,参与施救的2名消防官兵和3名工厂员工及1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请问这些人员伤亡费用如何理赔?

1、2名消防官兵受伤不赔,即使保险公司有所表示也是奖励费用。理由是,专业施救单位是由于承揽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消防部门是由于行政职责无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3名工厂员工及1名群众受伤费用,属于被保险人自行组织施救和他人义务参与施救的行为,予以理赔,且在财产险施救费用项下赔偿。

综上,施救费用,只要措施合理并产生有效的保护、减少损失的结果,费用形式可以是专业施救设备费用、人工操作费用,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费用、人员伤亡费用。

保险理赔案例:2001年,在宁波发生了一起貌似常见的主挂车自行相撞的案件,经过调取现场照片和事故笔录,发现了这个事故的不同之处:驾驶员王某称其驾驶A牵引车拖挂B挂车至环城北路路口,遇一骑自行车人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避让,造成A牵引车拖挂与B挂车自身相撞导致A车头损失3000余元、且未与行人发生接触的事故。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中,事故车辆前方的确有一辆倒地的自行车,询问办案民警,行人当时受惊弃车跑到路边,随后离开现场。

对于此事故,当时理赔部门各级的观点都是——连接视作一体,未发生与外界物体的碰撞,不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责任。但核赔人员认为:

1、车损3000余元可以赔付,本案无论有无承保车损险、是否足额承保,都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2、本案在交通事故处理属于典型的“紧急避险”,考虑保险事故后果,其车损3000余元属于对行人的紧急避险和对保险第三者责任事故的有效避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按照公平原则,车损3000余元应有本案的受益方承担,即行人和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本案行人已离开,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项下以三者险施救费用赔偿。

保险理赔案例:同样是主挂车理赔案件的思考。驾驶员李某驾驶A牵引车拖挂B挂车至某地,因注意力不集中突然发现即将撞向一电线杆:

(1) 驾驶员紧急刹车成功,未与电线杆接触,造成车辆自撞损失3000元;

(2) 驾驶员紧急刹车,与电线杆轻微撞击,造成保险杆损坏,而因惯性挂车与主车车头相撞,合计造成车辆损失4000元,电线杆撞痕无须赔偿;

(3) 驾驶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车辆与电线杆碰撞,导致车损5000元和第三者电力设施损失30000元。

上述三类事故,是很多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案例。按照最普遍的保险理赔规定,一般是(1)拒赔;(2)车损理赔;(3)车损及第三者都赔。

关于(1)拒赔,而(2)(3)情形,属于保险理赔可以正常赔付的,“与外界物体碰撞”。可是细想想(1)情形的确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

1、情形(2)中,事实上造成车辆损失的主因与(1)相同,都是紧急刹车后惯性导致主挂车自碰损失;而仅仅以是否存在外界物体碰撞来判别赔与不赔,存在不公平。

2、“视作一体”、“未与外界发生碰撞”都是站在较为片面、惜赔的角度理赔,合理、公平的理赔是需要以多种情形综合考量的;

3、“主挂车连接,视作一体”在条款上仅仅体现在第三者限额规定中,不能对其做肆意的概念延伸;

4、以“未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拒赔主挂车自碰事故无有效依据,牌照不同、保单不同、保险标的不同……缺乏公平;


保险理赔律师提示: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本文源自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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