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行走被撞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8日评论字数 1677阅读5分35秒阅读模式

没开车行走在路上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件回顾

事情要回到今年4月的一天。那一天李某走在路上,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这时一名75岁的老人骑电动车驶来,结果duang的一声撞上了李某,李某伤无大碍,但老人却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后来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我勒个去,李某吓得赶紧跑掉了。该来的躲不开,民警通过大量走访,锁定这名行人是附近一家商店的工作人员,很快将李某抓获归案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李某说,事发后,他看到老人躺在地上不动了,便躲在现场周围观察情况,发现民警当时没有找到他,他就抱着侥幸继续躲避。李某估计也纳闷了:我都没开车,咋还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法条链接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很多人或许会跟李某有一样的疑惑,明明被撞的是我,我都还没喊疼求赔偿呢,咋撞人的还有理了?这里首先得走出一个误区,也就是开车才能交通肇事。对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我们可以这么理解,违法交通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二则具有因果联系,则构成本罪。不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行人在主体要件上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至于“重大事故”,我就不多说,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从已有信息来看,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最后老人不治身亡,因此李某是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因为这个事情比较特殊。这是一位75岁的老人驾驶着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这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如果属于超标电动车也就是属于机动车的话有没有牌照,老人当时有没有违反其他交通规则?这些我没有从新闻中得知,但应该是划分这次交通事故责任要考量的因素。行人李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只有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实,不单单是行人,骑自行车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比如说之前的温州男子何某,喝了半斤白酒后想出去溜达一下,于是就骑自行车沿着232省道骑行。骑车途中,他突然看到车前有一个人,立马刹车,但已经来不及了,车子撞倒了这名行人黄某,黄某倒地死亡。最后,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建议  

撇开交通肇事罪,就说交通事故。开车或走在路上,我们都想顺顺利利、平平安安,但难免有时出现摩擦碰撞,遇上交通事故。那么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个赔法呢?
  首先是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说买保险还是挺重要的,我们经常看到两辆车发生了碰擦,车主也不恼,而是心平气和的等保险公司过来理赔。

如果赔偿数额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那么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索赔律师提示,本文来源:黄埔检察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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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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