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安徽省律协)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8月25日评论2字数 4893阅读16分18秒阅读模式

提示: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协起草,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参考意义,为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提供了流程简明清晰,内容具体详实的范本。本文为2015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 案件咨询及解答

第2条 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

2.1 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 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 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 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

2.5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

2.6 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

2.7 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2.8 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 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 发问的操作要点

3.1 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 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 对当事人的解答

4.1 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4.2 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4.3 拟定的索赔金额以及可能获赔的金额幅度。

4.4 诉讼或仲裁将产生的费用(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用、诉讼费)。

4.5 诉讼或仲裁中的风险以及本案件可能遇到的难题,例如送达问题、执行问题、交强险预留、保险公司拒赔等

4.6 当事人其他问题的解答。

第5条 解答的操作要点

5.1 不能一味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诉讼往往不是经济便捷的方式,区分当事人及案件,做到合理引导。向当事人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能性,不能给当事人留下律师三句不离打官司的坏印象。

5.2 告知当事人准备的材料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告知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查找,对于收入减少证据给予框架式解答,收入减少的一系列材料待收案后详细解答。

5.3 为当事人拟定索赔金额或分析可能获赔的金额时,一定要有幅度,切忌说的过于绝对或打包票,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向来争议较大,即使同一地区之内都尚难做到完全统一,所以在操作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幅度,例如预计最高赔偿额的同时也预计最低额度,且表明这只是预估,可能存在实际数字比这数字高或低的现象。

5.4  律师解答咨询,除了给予当事人信心,也要对案件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难题有前瞻性的预测,给予当事人正确的预判。

5.5 对未投保的事故,对赔偿款的实现要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或履行能力提示债权实现的可能方式。

5.6 考虑到交通事故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结果的多样性,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对赔偿项目在实践中的差异,做最高赔偿额和最低赔偿额的解答,给最终赔偿额留有浮动余地。

5.7 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对农村、城镇居住事实,工作收入的事实需要相关证据佐证做合理引导,当事人证据不完善的,告知其需补充证据的途径和方法,并且提示其举证不能后对赔偿结果要有对应的心理预期,不能指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能明知当事人证据不足仍高估案件结果。

5.8 对于当事人咨询律师前已自行鉴定的,如若律师阅读鉴定报告后发现不构成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过高时,应提示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可能,让当事人对未来诉讼中的重要风险有所准备。

5.9 各方垫付费用往往未必证据充足,引导当事人实事求是,不是一打官司对基本事实都抵赖。

5.9.1 引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最终赔偿额要有合理合法的预期,并对后期涉及的调解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5.9.2 律师要有独立的法律思维和情感,切忌以当事人的思维和情感办理案件,自身不能产生敌对情绪并且误导自己当事人。

第三章 案件的承办

第6条 接案

律师接案,按律师执业规范流程操作即可,交通事故案件几点特殊之处予以注意:

6.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公民个人可申请法律援助范围,接案前需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及当事人是否自行申请法律援助,并填写《法律援助首问告知书》。

6.2 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提示当事人案件的收费对应的审级或诉讼阶段,以免当事人误认为律师负责到底。合同中载明委托人邮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6.3 不建议律师对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受害人)人身伤害赔偿部分实行风险代理。

6.4 律师上门接案并现场收取律师费用的,代收律师费用的需由当事人填写《代交律师费用委托书》,并由承办律师及时将所收取律师费用足额缴纳所在律师事务所,并及时将律师费发票交付当事人。

6.5 预收异地差旅费用的,需填写《差旅费用预算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6.6 收取当事人证据的,特别是原件,需填写《交接单》。可以帮助当事人张贴票据,但不建议律师直接持有原件。

6.7 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需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委托权(是否为本人或近亲属),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交通事故中特殊的授权范围。

6.8 对赔偿款领取环节手续办理以及是否代理强制执行程序,给予当事人明确约定。

第7条 办案细节的操作

7.1 与委托人确定诉讼策略

7.1.1 当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道路运输合同、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工伤待遇给付等责任间的竞合、聚合时,办案律师需与委托人确定诉讼策略。

7.1.2 对伤残登记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为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可提前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伤残等级恐有争议的,先诉讼于法院后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7.1.3 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相关医嘱不完善且远低于相关鉴定标准的,在本省内支持“三期”鉴定的地市,可委托进行鉴定。

7.1.4 确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7.2 与委托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7.2.1 确定管辖法院按以下顺序选择:事故发生地优先、赔偿标准高的地域优先、方便执行方便诉讼地域优先。

7.3 起草民事起诉状

7.3.1 起草民事起诉状,建议使用本指引附件推荐版本格式。

7.3.2 起诉状中赔偿权利人需具有诉讼权利、诉讼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无辨识能力的精神病人、“植物人、昏迷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以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7.3.3 对司法实践中项目争议较大的,以多起诉金额优于少起诉金额方式处理,避免遗漏委托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但需向委托人释明。

7.3.4 保险公司的名称各家均有差异,书写起诉状时做到一字不差。

7.4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需附赔偿清单

7.4.1 赔偿清单可参照本指引附件所示的方框清单,也可不使用方框,但应有诉请项目、诉请金额、计算公式、计算依据四个基本项目。

7.4.2 赔偿项目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统一罗列: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依赖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选择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

7.4.3 其他当事人已垫付部分可选择起诉时扣除。如不考虑诉讼费成本问题,建议全部罗列,减少诉累,提高效率。

7.4.4 对当事人自负事故责任的,对应的相关比例在确定赔偿清单时,可予以自行扣除。

7.5 制作证据目录,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统一罗列:身份信息证据、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的病案材料、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用票据、误工费用相关证据、护理相关证据、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关证据、鉴定费用、交通费用、财产损失等证据。

7.6 整理证据中的票据时,票据间分开黏贴,分开复印,一目了然。

7.7 立案时,按被告人数准备证据材料复印件副本,争取人手一份。目前,本省部分法院只邮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给被告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诉讼造成极大妨碍,希望予以改善。

7.8 开庭前三天,需通知委托人开庭时间、地点,并告知其所携带的证据原件,防止当事人庭审未携带关键证据原件。

第8条 结案

8.1 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可在48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与其办理《交接单》,交接法律文书,告知上诉期等法律期限,交还保管的证据原件。

8.2 委托人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的,按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8.3 法律文书生效后,需要领取赔偿款的,指导委托人如何领取赔偿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8.4 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需后续再次起诉的,保留好部分再起诉所需材料原件,归档可使用复印件。

第四章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常见法律法规

第9条 熟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10条 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公安部《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上海市司法鉴定办公室《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人身伤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可参考性意见》

第11条 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2条 阅读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以及省内律师、鉴定、保险等行业协会涉交通事故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13条 本指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第14条 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5条 制定本指引是为全省律师提供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16条 本指引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实务所制定,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准。

附件: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参考模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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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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