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肇事与雇主责任:雇员闯的祸,对外雇主赔?【雇主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9月3日评论1字数 4330阅读14分26秒阅读模式

雇员肇事与雇主责任

——雇员闯的祸,对外雇主赔?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7年5月,顾某依与物流中心所签运输协议,由雇请的无驾驶资格的司机马某到机械厂运货,马某自行绑扎的大型机械设备在行车过程中滑动造成货车驾驶室脱离,酿成司机马某、副驾驶位的顾某死亡事故,交警认定马某全责。

争议焦点:1.雇主顾某是否承担责任?2.物流中心、机械厂应否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1.雇主顾某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作为货车车主,雇佣无驾驶资格的马某为司机,其选用雇员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与马某自行固定、捆扎货物,预见到运输危险,但其未按公路载运特种货物的规定固牢货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2.物流中心承担次要责任。物流中心在货运合同中未向承运人注明货物性质、货物外廓尺寸等内容,亦未给承运人提供运输要求说明书,未履行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物流中心作为托运人存在“匿报货物重量、规格、性质”的过错,应对本案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次要责任。

3.机械厂应予补偿赔偿。机械厂是货运合同关系中发货人,又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方,当货物未交付前,货物运输安全的风险责任未转移。故机械厂虽委托物流中心托运货物,但其直接为承运人吊装了需要采取特殊固定措施才能运输的货物,其有义务向承运人提供运输说明书,声明货物的性质、规格、重量等内容,还需特别提示对货物固定、捆扎的运输安全要求,但其未提供、未明示,应承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①2010年云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10年6月,王某驾驶李某、石某所有并挂靠于搬运公司的带挂货车,与姜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姜某死亡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肇事逃逸的王某全责。法院认为:王某系驾驶员,其有义务对自己所驾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安检,正式由于其疏忽,使所驾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存有安全隐患,致事故发生并承担全责,故王某对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依法应与雇主石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搬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原告赔付不足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2009年安徽某财产损害赔偿案,2006年10月,朱某雇佣的驾驶员黄某、向某运输货物途中,部分货物丢失,报案未果。朱某为此赔偿货主货物损失5万余元,随后向黄某、向某追偿。法院认为:本案丢失的货物占总量的小部分,货物丢失路段是封闭的高速公路,事发时间又是夜间。同时,丢失原因至今未查明,故不能认定黄某、向某存在重大过失。但二人作为驾驶员,其职责应不仅限于安全驾驶,其对于在途运输的货物亦应负有一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货物丢失数量之多,且是在二人实际控制车辆期间,故应认定其对于货物丢失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过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保护弱者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对于运输货物的在途风险,车主有能力通过专人押车等形式加以防范。否则,若将该风险完全交由雇员承担,那么雇佣法律关系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将不存在实质差异,将造成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明显有失公平。在货物丢失原因至今未能查明的情况下,应斟酌全部案情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公平原则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雇主承担主要责任为宜。

③2008年河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8年3月,冯某雇佣的14周岁的王某驾驶三轮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程某。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交警认定王某和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冯某作为雇主雇佣未成年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仅14岁,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均不及成年人,故不能苛求其应尽到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且驾驶车辆系在冯某指示下进行,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雇主冯某让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明显未尽到一般人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王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冯某赔偿程某2.4万余元。

④2001年河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0年,柳某雇请的司机程某驾驶车辆与郑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交警认定程某行车证未年审,所驾车辆压占路中心实线,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程某属职务行为,柳某赔偿4万余元后,向程某及未及时清扫道路积雪的公路局追偿。法院认为:程某行车证未按规定年审,且所驾车辆又压占中心线,违反靠右行驶交通规则,对此事故有一定过错责任;柳某作为车主在雇佣司机时审验不严,对此事故损失有一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驾驶员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对路面积雪,从事故现场照片上及勘查图上看,该积雪不足以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故公路局不应向柳某承担承担责任,判决程某支付柳某4万余元的20%及8000余元。

⑤2000年福建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1999年,林某骑摩托车被师傅所开修理厂未出师徒弟无证驾驶的修理车辆碰撞致残,交警认定徒弟负全责。事后师徒约定林某损失按七三比例各自赔偿。法院认为:虽然徒弟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师傅与徒弟已形成师徒关系,在徒弟拜师学艺过程中,师傅对徒弟应尽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的义务,对徒弟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徒弟修车过程中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上车试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师傅与徒弟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对林某损失由师傅承担70%,徒弟承担30%,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师徒二人应互负连带责任。⑦1999年四川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1999年2月,袁某雇请代某运肥料,雇请徐某、蒋某装卸。因代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造成翻车致搭人员徐某、蒋某受伤。交警认定代某负全部责任。法院认为:代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蒋某受伤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代某出车为袁某运货,袁某支付运费,双方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两原告为袁某提供劳务,袁某支付酬金,双方是雇佣关系。袁某作为两原告的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适于安全劳动的条件。但袁某在雇请运输过程中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两原告乘坐无证驾驶人员驾驶的无号牌农用车后受伤,是造成二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其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代某分别赔偿徐某、蒋某损失的70%,袁某分别赔偿徐某、蒋某损失的30%。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雇佣驾驶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追偿权】雇主对受雇人员在执行所分配的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况下,根据其过错程度,雇主可向雇员追偿。案见河南延津法院2001年2月16日判决“柳某诉程某等交通事故赔偿案”。

2.【追偿权限制】雇员过错导致第三人损害,雇主行使追偿权时,基于对雇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应当对雇主追偿权的行使有所限制。案见安徽淮北中院(2009)淮民一终字第0255号“朱某诉黄某、向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混合过错】货物运输途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托运人、发货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依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定。案见宁夏吴忠中院(2007)吴民初字第49号“纪某等诉某物流中心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雇佣关系】劳动者不受监督管理,只受合同约束,双方地位平等,工作短时,工作性质临时,应认定劳动者系独立合同工而非雇工,双方间并未建立起以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为核心内容的雇佣劳动关系。案见山东潍坊中院2003年5月9日判决“杨某等诉孙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5.【未成年雇员】未成年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即使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河南睢县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304号“程某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6.【学徒工】未出师徒弟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修理厂与肇事司机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案见福建武平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476号“林某诉林某贵人身损害赔偿案”。

【参考案例索引】

宁夏吴忠中院(2007)吴民初字第49号“纪某等诉某物流中心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原告损失的30%即6万余元由物流中心承担,70%原告方自行承担,机械厂补充赔偿2万元。。见《纪某等五人诉宁夏吴忠市鑫盛物流中心、河南省平顶山煤矿机械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向建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2:57)。①云南石林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820号“姜某等诉李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姜贤永等诉李运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唐云龙),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213)。②安徽淮北中院(2009)淮民一终字第0255号“朱某诉黄某、向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雇员赔偿70%,二审改判赔偿30%即1.6万余元。见《雇主向雇员行驶追偿权应有所限制——安徽淮北中院判决朱振军诉黄守民、朱克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朱 文),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091218:5)。③河南睢县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304号“程某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见《未成年人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河南睢县法院判决程艳梅诉王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梁锦学、刘丰波),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090724:5)。④河南延津法院2001年2月16日判决“柳某诉程某等交通事故赔偿案”,见《雇主柳永福被判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诉其所雇肇事司机程相顺及公路局路况不好也有责任追偿案》(魏立山、段连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1:125)。⑤福建武平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476号“林某诉林某贵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师傅赔偿林某8500余元,土地赔偿3600余元,师徒二人互负连带责任。见《林永明诉林永贵等案》(兰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事:375)。⑥四川蒲江法院1999年6月18日判决“徐某等诉代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见《徐子良等诉代绍勤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为蒋中元运输途中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李国勇、李刚),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4:147)。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交流群, 陈枝辉律师 ,本站仅作学术交流分享。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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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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