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特种机动车,肇事怎定责?【特种车辆】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1月21日评论1字数 1214阅读4分2秒阅读模式

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

——特种机动车,肇事怎定责?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8年8月,急救中心员工张某驾驶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过路口时,与高速行驶的詹某驾驶的运输公司的出租车碰撞,造成救护车损害及张某、急救车上2名员工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及比例?2.运输公司的责任?

【裁判要点】

1.事故责任及比例。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以警示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本案中的救护车在事故发生时警灯开启但未鸣号,以至于未能引起通行车辆的足够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能免除其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而詹某驾驶出租车高速行驶,对于正在通过的救护车未尽注意义务,未减速让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詹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70%的主要责任。

2.运输公司的责任。由于詹某系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职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运输公司对该起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2011年河南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1年4月,闫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警车相撞,造成王某及车上人员蔡某受伤,交警认定闫某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负全责。法院认为:闫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予以采信。据此闫远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就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闫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享有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以警示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特种车辆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不能免除其事故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注意义务】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只是赋予优先权人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仍然要承担责任。案见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65号“某急救中心诉詹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2.【避让义务】机动车驾驶员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见河南新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898号“王某等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65号“某急救中心诉詹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见《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诉詹明亮、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胡林蓉、邓剑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315)。河南新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898号“王某等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交流群, 陈枝辉律师 ,本站仅作学术交流分享。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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