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常见陷阱条款(一)承保确认条款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4月11日评论2字数 1641阅读5分28秒阅读模式

物流保险常见陷阱条款(一)承保确认条款

一、承保确认条款

所谓承保确认,就是在年度物流保险合同中,物流企业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保险公司发出货物运输投保申报单时,保险公司以盖章发回传真或邮件确认的方式对物流公司申报货物予以承保的确认方式。

简单解释:就是咱们物流企业常说的,往保险公司传单子,单子上面有的货赔,单子上面没有的货不赔。

复杂点解释:就是年度保险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需要知道咱们物流企业全年一共运了多少货、每一车什么时候运的、运的什么东西、投保多少额度、运到什么地方等等信息。如果不申报,双方就是笔糊涂帐。所以,绝大多数物流保险年度协议,均要求物流公司必须申报以作为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

二、承保确认常见条款举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投保人于每次货物起运前,将运输申报单(包括但不限于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资料)签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2、在每批货物启运前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承保人提供的“货运险投保单”,并向承保人提供,承保人根据投保单具体内容按协议约定条件进行核定无误后以盖章回传确认承保,以作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承保人索赔的依据。如遇实际装货货名,数量,时间,合同等项与原投保内容有变更的,投保人应在获悉上述变更事项后立即向承保人书面申报,以便承保人批改。

3、投保人于每次货物起运前,将运输申报单签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这每单运输业务做投保的申报,本是对每单业务出具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做法。应该是件好事,避免咱们每笔投保业务都需要完成投保单填写---传真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录进系统---一级核保通过---二级核保通过---打印保单这个繁琐的投保流程。这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保单都不能及时的生效。所以,这种出具年度保险协议,然后每笔运输进行申报,不用每笔出具保单的做法,受到了物流公司的欢迎,而且越来越普及。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运输申报单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三、陷阱: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进行书面确认,保险不生效就会拒赔

如果是白天正常上班时间,保险公司能够做到快速的书面确认,也就罢了。但物流公司发车时间往往是晚上,也就是这车货装完了,才知道需要申报投保全部货物有多少!这个时候要是发出运输申报单,等到保险公司第二天上午收到,再给咱们书面确认,至少10个小时过去了,这样就形成了10小时无保障真空期。

如果到了周末,那就真是坑爹了,远程运输的货物都到了,承保确认还没来。

如果放长假,那就真是坑爹坑到家了,货物在中国东西南北纵横穿越,发到新疆西藏的货都到了,承保确认可能都还来不了。

而且,就是因为题述的承保确认条款,您交的保费,大部分都扔水里了。为嘛?保险公司还没确认承保咧。在保险公司给您发出确认承保前,保单都是无效的。

四、陷阱应对措施

1、改变申报条款。

鉴于保险公司给承保确认是一不太靠谱的事情。建议与保险公司协商去掉承保确认的相关描述,将该申报条款改成如下格式:

被保险人起运前要提前申报给保险人,每笔货物起运前,填写“业务申报单”并发传真或邮件给承保人(邮箱地址为: 传真号码为: ),传真或电子邮件通到达保险人,经保险人后即生效,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保险责任,业务申报单作为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承保人索赔的依据。

2、删除相反约定。

就算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申报条款是上条所述,没有承保确认的要求。还是要认真的检查合同中有没有相反的约定,以免在发生事故时引发纠纷。特别是要检查保单的特别约定,因为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大于保险合同正文,如果特别约定中有相反的条款,建议删除相关特别约定条款,否则,那吃亏的还是物流企业。

 

物流保险常见陷阱条款(二)运输车辆清单

物流保险常见陷阱条款(三)不承保货物


交通保险律师提示: 本文作者,周焱,来源 聚保物流保险服务平台。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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