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12日评论6字数 243阅读0分48秒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办运函(2016)70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予以明确界定“挂靠经营”含义的紧急请示》收悉,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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