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均非机动车,损害如何赔?【过错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26日评论1字数 2769阅读9分13秒阅读模式

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

——均非机动车,损害如何赔?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8年12月,张某骑自行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某9级伤残,双方均未报案。关于赔偿费用,张某出院后自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00元及鉴定费1300元负担,双方有争议。

争议焦点:1.责任如何划分?2.医疗费及鉴定费如何赔偿?

【裁判要点】

1.责任划分。本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不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张某自行车带筐及棍装网兜,给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带来不便;邓某电动车行速高于自行车,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同向行驶中的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对前方观察不周,超越张某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故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按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物质经济损失的60%,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负损失40%。

2.赔偿范围。张某出院后为治疗与受伤伤情有关的医疗费应由邓某负担;张某自行支付的鉴定费,系用于自己所受伤残程度的鉴定,故应作为其受损失的一部分由邓某按责任比例赔偿。

【参考案例】

①2011年上海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0年9月,赵某驾驶从江某处借来的燃气助动自行车与横过道路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法院认为:借用他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本案所涉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对案发事故致张某死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故予认定。双方对交警所做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故该认定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赵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对其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人死亡的重大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而张某作为行人方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可按照50%的比例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江某虽系肇事助动自行车的车主,但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对原告要求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②2011年浙江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1年7月,金某驾驶未登记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乘他人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葛某相撞致葛某10级伤残,交警认定金某、葛某分负主、次责任。金某认为葛某手部残疾,不应骑自行车,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葛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金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无号牌电动车不按规定载人,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对葛某的合理损失,由金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自行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并未规定相关的准入制度进行限制,依葛某目前手部残疾程度,对骑行自行车并未造成影响,故金某在庭审中辩称葛某肢体有残疾,不适宜骑自行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该项抗辩,不予认定。判决葛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万余元由金某赔偿80%共计7万余元。

③2011年河南某健康权纠纷案,2011年2月,汪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伤行人袁某,交警认定汪某、袁某分负主、次责任。法院认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汪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时,负有安全注意、谨慎行驶之义务,而其因采取措施不力,将前方行走的袁某撞伤,其过错明显,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即对袁某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70%之赔偿责任;袁某未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对自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30%之责任。

④2011年浙江某生命权纠纷案,2010年8月,王某骑着刹车故障自行车在未划分车道的公路上,未靠右通行,撞上横过马路的吴某,王某身亡。交警认定王某全责。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驾驶制动器不完好的自行车上路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右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队复核维持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近亲属主张吴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但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责并无不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吴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时,其归责原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其责任划分应按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案见河南睢县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28号“张某与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借用非机动车】借用他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案见上海二中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5号“陈某等与赵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3.【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及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双方当事人均无确凿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法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案见浙江杭州萧山区法院(2011)杭萧民初字第5202号“葛某诉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混合过错】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河南鄢陵法院(2011)鄢民初字第323号“袁某诉汪某健康权纠纷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河南睢县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28号“张某与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张金昌与邓月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王德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4:134)。①上海二中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5号“陈某等与赵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②浙江杭州萧山区法院(2011)杭萧民初字第5202号“葛某诉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③河南鄢陵法院(2011)鄢民初字第323号“袁某诉汪某健康权纠纷案”;④浙江舟山中法院(2011)浙舟民终字第279号“王某等与吴某生命权纠纷案”。

 


广州车险赔偿律师提示,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修订版,2015年2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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