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中的比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29日来源:汕头律师易伟的博客评论1字数 2068阅读6分53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50%赔偿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案号:一审(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729

二审(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77

案情2013A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货车碰撞张某(车载李某)的自行车,造成张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经交警主持调解,A公司赔偿张某、李某合计145000元。A公司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因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责任。保险公司抗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按照50%赔偿。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主张,按照60%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已经进行说明,约定有效,予以改判。

二、相关规定

现行保险条款及2014示范条款均有如下规定(下称比例条款):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而法律及地方法规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4 号)

1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

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三、律师分析

以上即本案的争议问题,比例条款与法规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保险律师认为比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业三者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定义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即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就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依法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事故责任是依法确定,而不能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约定更改。即保险公司无权更改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要想减轻赔偿责任,只能合同另行约定保险赔偿金的比例,而不是更改事故责任比例。

四、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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