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2006)民一他字第8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8月17日评论1字数 207阅读0分41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006)民一他字第8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5〕83 号《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你院请示的问题,我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 25 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已经有明确意见,请你院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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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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