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险法律年会律师沙龙:保险纠纷预防与化解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2月30日评论1字数 1683阅读5分36秒阅读模式

保险法律年会律师沙龙:保险纠纷预防与化解(2016年)

2016年12月15日,2016年保险法律年会在厦门召开。会议特别邀请中国保险行业首席律师团律师围绕“保险纠纷预防与化解”进行主题沙龙演讲。现将首席律师团观点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1、如何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条款预防保险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辉律师

从司法判例看,保险纠纷案件中90%和保险条款有关。如何制定合理合规的免责条款,是应该关注的重点。保险行业需要结合内部和外部力量,对于正在研发或将来要研发保单的免责条款要注意两个部分。程序上,如果属于免责条款,必须在销售时要有相应的说明义务,大多数司法案例里保险公司之所以呈现弱势地位,关键在于免责条款,因此,要从程序上尽到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从实体上,对于不太适合的免责条款,要进行细化和改善,可能有一些免责条款并没有增加保险人的责任,如果硬把它作为免责条款的话,最终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2、加强保险公司两支法律人队伍建设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志强律师

保险公司要成为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主体,要做相当的努力,有三点建议:一是在保险纠纷事发前能够把保险代理人进一步培训好,把保险产品设计的更加合理、更加规范、更加合法;二是在提供了保险服务之后,保险纠纷事件发生过程中,要有一个良好的客户服务跟踪意识,特别是要有好的服务手段。在保险纠纷隐患发生之前提前介入和发生纠纷后如何应对、如何处置,有两支队伍非常重要,一个是保险公司中的法律合规负责人、法律总监等,另一个是比较强的外部律师队伍。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保险公司法务部门的地位和薪酬待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决策和制度建设,这样才能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从监管角度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华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保险公司的一些管理工作应当引用行政监管的法律思维或者行政法思维。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相对而言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在保险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很难介入其中,而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倾向于保险消费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监管部门会加大这方面监督力度。同时,如果保险机构在保险销售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话,监管部门也会加大执法力度。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办法处理保险纠纷,消费者就会向监管部门投诉,往往会加大保险公司的压力。保险公司更应树立行政法意识,加强合规化建设,以保障保险公司在机构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合法合规,以防范法律风险,防范行政处罚风险。

4、保险纠纷化解之仲裁方式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政明律师

在调解、诉讼、仲裁三种机制中,仲裁是最符合保险纠纷化解的方式。一是程序简单灵活、意思自愿;二是一裁终局、效率较高;三是具有保密性,能更好地保护各方的信誉;四是选择保险专家为仲裁员进行审理,可起到诉讼难以达到的效果。目前的不足一是各方仲裁意识不强;二是保险合同大多未约定仲裁条款;三是各方还不能很好的利用仲裁的优势。保险各方应改进工作,重视仲裁对于化解保险纠纷的作用。

5、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问题与纠纷对策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

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关于自杀的理赔引起了许多争议。如果处理不善,保险公司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此,保险人在处理“自杀类”保险理赔案件时应当:一是尽可能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二是争取提前调取或了解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内容;三是及时收集被保险人自杀的间接证据;四是尽可能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就被保险人自杀成立发表意见;五是就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混合问题进行调查。

6、无人驾驶汽车时代保险纠纷问题探讨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峰律师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的时代浪潮即将兴起。保险从业人员应迎潮而上,积极探索符合时代要求和无人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制度,深入思考在这个即将到来的时代里智能化的无人驾驶汽车到底应投保什么险种、现存的险种能否满足无人驾驶汽车时代对保险的需求、如果开发新的险种引发的保险纠纷应如何化解等一系列问题,为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时代保驾护航。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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