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现状及法律风险探析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7月27日评论3字数 2669阅读8分53秒阅读模式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最早产生于2012年,最初是由云南省保监局批准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创新保险品种予以推出。随着近几年诉讼标的额的不断增大,担保公司频频涉事,诉讼保全申请人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市场的扩大给保险人带来了发展的商机,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广州律师提示,本文作者:周波、于小峰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实发生了损失;

(2)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了具体损失金额。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优点

1. 容易被法院接受

相比较传统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而言,保险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其注册资本均在亿元以上,甚至几十亿、几百亿,资金实力的雄厚反映了其具有较强的责任承担能力,因此更容易通过法院的审核,并取得法院的信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并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认可了以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来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但要求提供担保书或独立保函。

相比较担保公司所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因为申请人是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将丧失对其进行追偿的权利,除非投保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或被保全人损失扩大,依据是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2. 适用的法院范围比较广泛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全国不同城市都设有分支机构,比较大的保险公司甚至在全国各个省份,包括省会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等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因此其拥有相当发达的网络系统。保险公司的这种分支机构的设置与法院的设置十分相似,在实务中,法院处于安全性的考虑以及执行上的便利性,通常只接受由当地保险公司所出具的担保,而保险公司发达的网络系统正可以满足法院的这种要求,所以可以给申请人提供很大的便捷,与传统的担保公司相比,其所适用的法院范围更加广泛;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的法院已经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部分是直接依据财产保全规定予以认可,部分是专门出台规定认可该担保方式,部分是法院与保监局通过签署备忘录等形式,还有一部分是法院或保监局出台文件明确可开展该险种的保险公司。

3. 保险费率相对较低

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出现以前,通常都是由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也可以是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会对自己的现金流产生影响,尤其是担保金额较大的案子,这种影响会比较明显,而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其费率尽管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率相当,但因为现在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申请人相对较少,保险公司的成本目前仍是较高,所以费率与担保公司相比尚不具有足够的优势,不过相信随着该险种业务规模的扩大,诉讼保全责任险的费率会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缺点

1. 出单时间较慢

对于诉讼保全申请人而言,出单速度的快慢对其有很大的影响,因为一旦发现可以保全的财产,必须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否则,财产很有可能被转移。与传统的担保公司当日出具担保函相比,程序上的繁琐性使得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存在劣势。因为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比较复杂,从支公司、分公司再到总公司,要经过层层的审批,因此出单时间相对较慢。

2. 保单责任尚存争议之处

根据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存在争议。例如有人认为“保全申请错误”是客观的事实判断,要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标准,一旦法院判决基础法律纠纷败诉,就构成了保全申请错误,不考虑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也有人认为不能简单的以法院基础法律纠纷判决结果来认定保全申请错误与否,而应考虑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否则会限制申请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讼保全的权利。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2016年,与财产保全错误相关的案件共计约1200件。法院基本认可诉讼保全错误属于侵权责任,但对于究竟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以及对于申请人的过错认定,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认为,诉讼保全错误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的因素,而不能简单的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认定申请保全错误。毕竟“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诉法105条的立法本意(具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再审判决书)。”

我们将实践中较容易被法院认定保全错误的类型总结如下:

1、诉请错误:申请人的全部或者主要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者法律支持,或者主要证据不真实,或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极为明显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1)如经过鉴定,买卖合同上公章或者签字为虚假;

(2)在没有新的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多次申请起诉后撤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以前存在法律关系相同的诉讼,之前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之后的诉讼中又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并据此申请财产保全。

2、保全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即应申请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乙的财产;

3、金额错误:申请金额错误系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

4、解除保全不及时:财产保全规定第23条规定了6种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解除保全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因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人应赔偿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失。

结语

诉讼保全责任险为被保险人增加了一种新的诉讼保全担保形式,缓解了被保险人资金流紧张的难题,同时也给法院提供了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有助于解决执行的现实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还会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但本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态度,相信这些问题和挑战都将在实践中一一化解,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可以越来越好的为被保险人保驾护航。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7月27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