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诉讼流程要点指引之庭审诉讼要点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8月10日评论3字数 2670阅读8分54秒阅读模式

车险诉讼流程要点指引(摘录)

——庭审诉讼要点

全文阅读:车险诉讼流程指引(2017年7月)

四、庭审诉讼要点

第十五条【保险抗辨要点】

承办律师处理保险案件时,一般应做如下抗辨:

1.【非医保】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人伤案件必须提及)。

2.【诉讼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间接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提及)。

3.【交强险分项】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必须提及)。

4.【事故免赔率】对于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的,应当结合保险车辆所负事故责任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必须提及)。

5.【超载增加免赔率】对于保险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应当增加10%绝对免赔率,该增加部分无论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均须扣除(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人货混装等);司法实践中,因不同法院对免赔率问题是否属于免赔事由的认知不一,故应根据当地法院司法惯例尽量调取商业险投保单,以确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车上人员超载的(即违章搭乘人员)应当一律做全案拒赔处理。

6.【两证审核】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核实是否存在“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注意核对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检验不合格”等免责情形;行驶证主要审查事发时保险车辆是否已按规定年检,驾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准驾车型是否相符、驾驶证是否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对于营运车辆,还应审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性;出租车还需审查道路客运服务证,等等;需注意的是,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下的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7.【城乡争议农转非】对于受害人系农业户籍的案件,无论其提供了多么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保险抗辨均一律作“按受害人农业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之保险抗辩;但需注意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户口簿将逐步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如南昌地区案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网上( http://www.stats.gov.cn/ 统计数据→最新发布→统计标准→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查询户籍登记地的城乡代码,代码“1”开头为城镇居民,“2”开头为农村居民,可作参考。

对于“农转非”争议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尽量对原告所提供的居住、工作等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结案时一并附卷,供保险公司参考。调查报告应当附相关调查照片、资料等附件。

8.【无责赔付】多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均有责的必须答辩交强险赔款平均分摊处理;有全责也有无责的必须答辩无责车方交强险要扣除并申请追加无责车方交强险投保公司为共同被告。

9.【身份转化】关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问题答辩要点:

①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等情形,可按“第三者”赔付(但应排除车上人员同时具备被保险人身份的特殊情形);

②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③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10.【车上人员】受害人系车上人员的,应当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予理赔。

11.【检测不合格】《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保险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商业险一律以“检验不合格”做拒赔抗辩。

其他保险抗辨要点视案件具体情况由承办律师决定,但对于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及同意理赔等直接涉及保险公司利益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应当履行十分谨慎义务。

第十六条【医保条款灵活处理】

对于涉及医疗费医保审核案件,承办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无需鉴定,具体要求如下:

1.医疗费总金额在两万元(含两万)以下的保险案件,原则上无需申请医疗费审核鉴定,但可与被保险人协商比例作为非医保费用,一般比例控制在医疗费总金额的10%—15%左右;

2.医疗费总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保险案件,原则上需申请医疗费审核鉴定,也可与被保险人协商15%左右比例作为非医保费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减少(但不低于10%),且须报保险公司同意;

3.对于不支持非医保条款的地区法院,个案处理一般可控制在5%-15%之间,但调解必须报保险公司同意;

4.所有涉及医疗费赔偿的调解案件必须核减非医保费用,核减参考比例不低于医疗费总金额的10%。

第十七条【调解原则规定】

承办律师调解案件时,必须事先提交《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见附件一)报保险公司审批,不得擅自作主私自调解;因未经审批擅自调解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制作调解报告时,应当严格区分省市两级分公司所适用的不同调解格式,如南昌人保调解赔付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直接适用《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调解赔付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则适用《诉讼调解案件审批表(省分公司权限案件)》(见附件二)。

对于案卷材料齐全的保险案件,承办律师可庭前制作调解报告报保险公司审批,庭审时在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即可径直调解。

调解必须考虑如下因素:非医保核减、责任比例、免赔率、城乡标准等等。调解付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日以上。

调解案件的具体实务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车险诉讼案件调解标准规范》执行,同时参考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庭审答辩要求】

承办律师应当提前制作、打印书面《民事答辩状》并向法庭提交,提交书面答辩状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答辩状,以便庭审笔录及民事判决书中完整体现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全部答辩内容。

对证据材料齐全的诉讼案件,建议承办律师提前制作好书面质证意见并向法庭提交电子文档,以便庭审笔录准确反映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

庭审笔录签字时,承办律师应当仔细阅读笔录中所记载的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发言的内容部分。庭审笔录中原则上不得笼统记载“详见书面答辩状”的内容;对于庭审笔录中仅仅记载“详见书面代理词”辩论意见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好书面《民事代理词》并及时提交法庭。

对于疑难、拒赔、复杂及争议较大的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在庭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

 


——摘自《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上)》,余香成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第1版,第9页-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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