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在保险诉讼中的司法运用(三-四)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9月16日评论3字数 5608阅读18分41秒阅读模式

律师解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在保险诉讼中的司法运用(三-四)

三、商业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竞合

16.致害事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受害方在起诉民事侵权责任人的同时,起诉商业保险承保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受害方对商业保险的理赔另行处理。在认定赔偿责任人责任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受害人支付,或者该费用系从受害人工资中扣缴,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2)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虽未由受害人另行支付,但受害人证明其支付的服务价格中包含了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3)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赔偿责任人支付,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侵权与意外险能否双赔问题的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受害人投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如投保了交通事故乘客意外险),其在主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同时主张意外险的承保公司一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并案处理,并告知侵权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应当另行处理。

受害人所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只要不是侵权人所支付,侵权人就不能以意外险保险金冲抵其赔偿责任。换句话而言,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主同时为乘客投保了交通意外险,则依法应由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直接用该交通意外险保险金进行冲抵。

该条规定在意外险保险金系侵权人支付的情形下可直接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混淆了保险法所规定的“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本质区别。从保险法理论分析,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其与侵权责任不能双赔,而应直接冲抵;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意外险和侵权可以双赔,其不因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责任而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也不因保险赔偿而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17.在机动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附加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受害人起诉保险人的,不受前条款限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规定同案处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事项,但不得判令保险人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赔偿。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侵权与商业三者险能否双赔问题的处理规定。

商业三者险能否双赔与保险费谁支付无关,商业三者险可以在侵权案件中合并审理,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有权主张商业三者险在侵权案件中并案处理,但人民法院应按商业险合同约定判决,不得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已垫付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直接判决给被保险人,而不应直接判决给受害人,再由受害人进行返还。

18.第三方对受害人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致害人要求以保险理赔冲抵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侵权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为受害人投保意外险的,如受害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其投保了意外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主张抵扣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第16条和第18条就意外险和侵权能否双赔就一句话:非侵权人支付保险费的意外险均不能冲抵侵权责任。

四、赔偿标准

(一)属地、属人标准选择

19.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认定赔偿。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转非”适用的处理规定。本条与南昌中院交通事故案件指引的最大区别在于,南昌中院采纳的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双重标准才能确定农转非,而本条则规定“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二选一即可农转非。即: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之一在城镇的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

(1)居住在原农(林)业生产区域、从事农(林)生产的居民(简称农村居民,原系城镇户口的不包含在内)在城镇稳定居住时间达到一年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侵权人以其未办理城镇居住证、暂住证、社会保险手续而不能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虽然居住在农村,但户籍系城镇户口的,按城镇标准理赔;虽然居住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城镇标准理赔;暂住证和社保不是按城镇标准理赔的必要条件。比如,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在农村,但是每天进城务工,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非农业生产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再比如,农村居民于事发前已在城镇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或有无工作,均不影响其主张按城镇标准理赔。

(2)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未达到一年,未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手续,但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手续,可以按照主要收入来源地原则,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

【律师解读】:

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只要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手续均可按城镇标准理赔,而不受一年限制。比如,受害人事发前一个月刚进城务工即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未办理居住证,但是其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手续,则该受害人仍可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

(3)农村居民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暂住证,在城镇居住的时间虽未达到一年的,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

【律师解读】:

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且办理了居住证、暂住证的,只要能够证明工作情况即可按城镇标准理赔,而不受一年限制。比如,受害人事发前一个月刚进城务工,虽未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手续,但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工作情况(即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本条不适用于已达退休年龄或者无工作的农村居民进城不满一年的情形,如农村老人进城帮小孩带孙女未满一年即因交通事故受伤,就不能主张按城镇标准理赔。还有农村居民进城务工,虽办理了居住证但不到一年也未找到固定工作的,也不宜按城镇标准理赔。

(4)在城镇季节性从事工业、个体商业和其他职业,未办理城镇居住证、暂住证,也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仅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为由主张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既未办理居住证又未办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虽然其通过城镇季节性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但仍然只能按照农村标准理赔。比如,农村居民在非农忙季节进城务工,但大部分时间仍居住生活在农村的,虽然季节性务工收入系其主要收入来源,但仍应按农村标准理赔。

(5)农村居民系城镇用人单位派驻在农村工作的人员,并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应当支持;

【律师解读】:

农村居民虽然工作地在农村,但其所在用人单位在城镇且为其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城镇标准理赔。比如,城镇某公司在农村设立了派出机构并在当地农村招收了农民作为其派驻工作人员,该公司已为该农民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则即便该农民居住在农村也可按城镇标准理赔。

(6)外地(含外省市)单位派驻在本地工作,工资由外地用人单位发放,并按规定参加了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本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律师解读】: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其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标准较高的确定赔偿。如,工作单位在北京,受害人被单位派驻到南昌工作,工资仍然是北京公司发放且北京公司为其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此时即便该受害人一直居住在南昌且在南昌发生交通事故,该受害人仍有权选择高于江西省城镇标准的北京城镇标准要求理赔。

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就是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受害人有权选择收入来源地作为其赔偿标准。

当然,这里的“外地(含外省市)”是否包括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不得而知。从“外地”后的括号“含外省市”来看,“外地”应指本地以外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本地以外的外省市、港澳台,甚至国外。但在计算外国人赔偿标准时,如何适用国外统计数据是个新的难题。

(7)农村居民不能证明其符合本条规定的城镇生活、工作条件,仅以其在城镇购有住房为由,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不予支持;但其属于与子女等直系亲属稳定居住在城镇的,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确定。

【律师解读】:

仅凭房产证不能作为认定城镇标准的依据。购房不等于居住。受害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稳定居住在所购房屋内才能按照城镇标准理赔。购房和稳定居住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20.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是指受害方在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指的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标准;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适用的处理规定。此处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解释是否适用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得而知。

但可以明确的是,本省各级法院在适用赔偿数据时均需适用江西省相关统计数据,而不能适用当地城市统计数据来确定误工损失计算标准。

(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无劳动能力的,对其误工费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系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已实际就业或者有其它合法收入的,或者系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的,或者虽然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工资,但另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计算误工费;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确定就业,但因损害发生导致就业时间推迟的,计算自确定的就业时间起至治疗结束或者定残前一日期间的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只计算实际损失的部分;受害人有正常的劳动能力,虽未在外参加工作,但承担了照料家庭工作的,可以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赔偿责任人证明受害人主张的收入损失系违法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其主张误工费的合法证明;

【律师解读】:

误工费的赔偿以事发前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为必要条件。已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或者退休职工,如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的,仍应计算误工费。事发前已找到工作准备上班但因交通事故所致就业时间推迟的,仍应计算误工费。家庭主妇虽然未参加工作,但仍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3)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故意拖延伤残鉴定导致无法及时定残的,以具备定残条件之日作为定残日;鉴定机构未在委托鉴定的合理期限作出鉴定的,按照委托指定期间或者有关鉴定期间规定的最后一日确定定残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改变的,按照重新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重新鉴定维持原残疾等级的,按照原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

【律师解读】:

误工费原则上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对于人为拖延定残的,应以具备定残条件之日作为定残日计算。合理定残日的参考标准可以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或者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的相关规定确定。

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改变的,按照重新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该款与南昌中院交通事故案件指引所规定的“多次进行伤残鉴定,且每次都构成伤残的,以首次定残的伤残鉴定时间作为最长误工时间(而无论该次定残鉴定意见是否采信)”不一致。今后,保险公司在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时,尤其是针对九级伤残等级以上的案件申请重鉴,应当尽量一并申请误工期评定,以免重新鉴定改变了原伤残等级却因重新鉴定时间过长而导致误工期计算至重新鉴定作出之日多支付误工费。

2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更高的,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律师解读】:

该条意味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确定,但实际住院地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比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较高的,可以按照实际住院地国家机关出差伙食标准计算。比如,九江人在九江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医疗条件限制转院至北京住院治疗,则九江法院受理此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参照北京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2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残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的规定。

受害人只有达到伤残或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金额一般为50000元。

一级伤残或者2人以上死亡的最高金额一般为100000元,最高200000元。

受害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今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只有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案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伤害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如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也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死亡案件一般精神抚慰金可按顶格50000元确定,这意味着今后伤残等级每个级别将提升至5000元/级,如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伤残1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可确定为10万元,最高也可以确定为20万元。对于多人伤亡案件(2人以上死亡),考虑到同命同价的规定,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在10万-20万期间酌定。

当然,本条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交通事故过失侵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主观恶性较大的侵权案件。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过失侵权案件,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原则上不应按顶格20万元确定。

 


以上律师解读来源于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保险诉讼部负责人余香成律师。

余香成,男,专业保险律师,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5年至今十余年间一直专注于保险诉讼及保险理赔研究,办理保险诉讼案件上千余起,具有相当丰富的保险理赔司法实践经验。专著:《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保险诉讼典型案例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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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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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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