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承保法律风险审查要点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9月26日评论3字数 3152阅读10分30秒阅读模式

诉责险承保法律风险审查要点

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上述司法解释认可了申请保全人以投保诉责险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诉责险的这种担保方式得以在全国推广。诉责险相较于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优势是,该险种的保险费相对低廉,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然而,诉责险并非“零风险”的保险产品。

 

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法院生效判决,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赔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法院不支持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其败诉,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申请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3156号〕中认为,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

2、因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而导致的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对案外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错列被告并保全了该被告财产而导致的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对该不适格的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2016)豫0411民初1642号案件中认为,被告李春瑞依然将借款担保人黄某某之妻吴瑞红作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在法院组织听证后,被告李春瑞申请解除对原告吴瑞红财产的查封。被告李春瑞所提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申请错误,故被告李春瑞对原告吴瑞红的上述财产被查封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提供担保应在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春瑞负担。

4.因保全的财产超过法院支持的数额,且保全申请人有可预见性或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虚假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申请保全人应对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责险承保法律风险审查业务,也是围绕上述几种情形进行审核。当然,保险公司在提交审查材料之前有个基础性工作,就是收集投保资料。

这些材料包括:诉责险投保单、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被告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违约或者侵权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人诉讼请求及诉讼保全金额计算依据的证据、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证明保全标的物产权归属的证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投保人填写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包括:被保险人(原告)资信陈述、案情陈述、诉讼时效陈述、被保全标的陈述等,并要求陈述人签字,投保人为企业的,要求该企业盖章。

具体审核业务中,外聘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审核申请保全人及被申请人是否存续及是否为争议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律师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天眼查、企查查和企信宝等网站查询主体资格信息,核实涉案当事人主体是否存续。对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定要审查投保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

2.案由审查。通过审查投保资料,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纠纷的案由。案由确认后,就可以判断案件的管辖以及法律适用。

3.事实依据审查。主要审查投保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保全人所主张的基本案件事实。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情形。如果涉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还应审查涉及合同效力的事实。

4.法律依据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保全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即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5.管辖权审查。申请保全人申请诉前或者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其中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管辖的事实情况。

要根据申请保全人请求的诉讼标的额,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审核受理案件法院的层级是否适当。如果争议的案件是合同纠纷,要查阅一下涉案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管辖条款。

6.诉保阶段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不同的争议处理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同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目前,诉责险实务中,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讼中、仲裁、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还分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考虑到再审案件改判率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的,尤其要认真审查投保资料,评估一下再审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7.保全数额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司法实践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应以其价额足以与其提出的诉讼标的额及诉讼费用等法律费用总额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审查中,除了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外,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出。

8.被保全标的物的审查。申请保全人请求保全的标的物可能是房产、现金(包括银行存款)、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股权等财产,不同的标的物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

为了避免保全案外人财产,首先要审查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发现标的物是案外人的财产,应当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其次,审查被保全财产是可分物还是不可分物;第三,审查被保全财产涉及的金额。实践中遇到申请保全人在投保时并没有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了,将面临保全案外人财产和超标的保全的法律风险。

对个别审查项目应采取“一票否决”制度。比如,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保全人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保全标的物权属不明,被保全标的物为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建议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不同保险公司对外聘律师出具的诉责险法律风险评估审查结论要求各有不同。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风评律师对各项评估项目进行评分(百分制),有的保险公司不要求对各项评估项目进行评分,而是采取定性的方式逐项阐明具体审查意见。但是,保险公司最终均要求外聘律师其所委托诉责险案件法律风险出具审查结论。根据笔者的实务体会,下列三种审查结论的表述方式较为妥当:

1.可以投保。风险级别低,建议保险公司投保,无法律风险建议。

2.谨慎承保。风险级别中等,提醒保险公司谨慎承保,并提出适当的法律建议,说明如何预防风险。

3.不予承保。风险级别高,提醒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并提出容易出现保全错误并导致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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