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处理涉诉鉴定投诉的通知》(粤鉴协【2018】9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8年4月24日评论3字数 393阅读1分18秒阅读模式

编者按:《关于处理涉诉鉴定投诉的通知》厘清了司法鉴定投诉的一个理论问题,对人民法院判决中已经采信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协会投诉的应不予受理,换言之,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就审判机关的裁判证据进行“体外”审查,由法院来负责认定。无论一审抑或生效判决,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必须经法定程序启动。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处理涉诉鉴定投诉的通知

粤鉴协【2018】9号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为妥善处理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投诉,经咨询相关部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之一,查证证据是否属实、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审判机关负责。

二、为尊重审判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对于在诉讼中涉及的鉴定投诉,应指引投诉人向办案部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重新鉴定。

三、生效判决认定鉴定存在瑕疵的,按照审判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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