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不起诉情况总结(2022年)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2月20日评论3字数 4432阅读14分46秒阅读模式

2022年广州地区哪些醉驾案能得到不起诉?

郑泳彬律师

目录

一、前言

二、广州地区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不起诉情况总结

三、广州各区公布一般情节醉驾案不起诉的最高血液酒精浓度汇总

四、广州地区公布的特殊情节醉驾不起诉最高血液酒精浓度摘要

五、余论

 

前言

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由于低的入罪门槛,自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然成为刑事案由比例最大的罪名。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撰写的《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指出,“2020年全国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有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本文不讨论审判阶段的判决情况,只着眼于总结当下的各地司法实务规定和广州地区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情况,分析何种醉驾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

结合笔者所检索的2021年检察院醉酒驾驶罪案件不起诉案件,发现现在广州对于醉驾涉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实务标准线,广州各区对醉驾作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和刑事政策有所变动。

广州地区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不起诉情况总结

大概可以总结如下:

1.各区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情况下,认罪认罚酌定不诉的标准线大概在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下。但从公开的不起诉中,如无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也有在150mg/100ml到180mg/100ml之间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例如穗增检刑不诉〔2021〕225号【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159.86mg/100mL】和穗越检刑不诉〔2021〕224号【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168mg/l00ml】。

2.有特殊情况的醉驾行为,即使血液酒精含量过高,仍然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做酌定不起诉,具体类型可以总结为以下五种:

第一起步型。当事人刚着车起步,在朋友阻止的同时被民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为186.4mg/l00ml,穗越检刑不诉〔2021〕227号,认定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第二挪车型。当事人饮醉后在停车场开车准备离开时,通行受阻后又驾车返回原停车地点在车内休息。被查获后,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7.5mg/100mL,穗云检刑不诉〔2021〕841号,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第三立功型。当事人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为165.9mg/100mL,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穗天检刑不诉〔2021〕442号认定,酒后驾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第四借车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如果明知他人醉驾仍然提供车辆,出借车辆者同样涉嫌共同犯罪,但可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穗从检刑不诉〔2021〕239号认定,黎某甲出借车辆给黎某乙,当黎某乙驾驶该车搭载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黎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第五其他特别情节。除上述21年公布的现有特殊情节案例外,事实上全国各地特殊情节可免于起诉的还有:救治病人型,隔时醉驾型(宿醉)。

广州各区公布一般情节醉驾案不起诉的最高血液酒精浓度汇总

区域案号血液酒精浓度备注
1海珠区穗海检刑不诉〔2021〕134号147.7mg/100ml认罪认罚
2南沙区穗南检刑不诉〔2021〕217号143.1mg/100mL
3增城区穗增检刑不诉〔2021〕225号159.86mg/100mL
4天河区穗天检刑不诉〔2021〕267号149.7mg/100mL
5越秀区穗越检刑不诉〔2021〕224号168.0mg/l00ml
6黄埔区穗埔检刑不诉〔2021〕124号148.0mg/100mL
7花都区穗花检刑不诉〔2021〕215号147.5mg/100mL
8从化区穗从检刑不诉〔2021〕179号149.39mg/100mL
9番禺区穗番检刑不诉〔2021〕247号148.7mg/100mL
10荔湾区穗荔检刑不诉〔2021〕108号149.3mg/100mL
11白云区穗云检刑不诉〔2021〕700号147.9mg/100mL

广州地区公布的特殊情节醉驾不起诉最高血液酒精浓度摘要

起步型醉驾不起诉

穗越检刑不诉〔2021〕227号:2021年4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饮酒后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58号停车场,通过倒车移位准备将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该停车场时被其朋友赵某乙阻止,同月18日0时20分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86.4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挪车型醉驾不起诉

1.穗海检刑不诉〔2021〕99号:2020年11月04日19时3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与其住处楼下的本市海珠区昆仑三街进七间直街北53米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遂饮酒后两次驾驶粤A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址停车场挪动车位。民警到场处置纠纷时发现李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穗云检刑不诉〔2021〕841号2021年1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在停泊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学院南路广州逸林假日酒店露天西停车场的粤AN****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内休息。期间,彭某某为将车辆停到预定房间附近车位而启动车辆行驶,在通行受阻后又驾车返回原停车地点在车内休息。后民警到场检查,发现彭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7.5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立功型醉驾不起诉

穗天检刑不诉〔2021〕442号: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5.9mg/100mL。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分别向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等单位举报他人电信诈骗犯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鉴于其酒后驾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借车型醉驾不起诉

1.穗天检刑不诉〔2021〕405号:2021年3月2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放任高某某驾驶其所支配的桂BVH***号小型越野客车,2021年3月21日01时49分,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VH***号小型越野客途经本市天河区猎德大道进兴民路北3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mg/l00mL,高某某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高某某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9.9mg/100mL。高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没有证据显示何某某存在强迫、指使或教唆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机动车放任他人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没有从重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穗从检刑不诉〔2021〕239号:2019年底,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将自己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粤A9****的二轮摩托车借给黎某乙(另案处理)使用至今。2021年5月8日凌晨,黎某乙、黎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欣荣宏商业区的“HOTS”酒吧喝酒。仍默许其驾驶自己名下车牌号为粤A9****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当天凌晨1时许,当黎某乙驾驶该车搭载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黎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余论

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低,很多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会被单位解聘,公职人员则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有罪判决的刑罚后果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面又非常广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甚至会“株连”子女。《澎湃新闻》就曾报道,1年约30万人因危险驾驶获刑,学者建议适度提高定罪门槛。目前定罪门槛仍然是没有变化,而是通过各地区自行调节审查起诉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控制入罪率。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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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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