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暨2023年度统计数据
鉴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统计数据的通知》(赣高法〔2012〕96号)明确规定,“鉴于江西省统计局每年会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使用相关统计数据的,以江西省统计局在其官网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本院今后不再发文转发”,经本所保险诉讼部查询汇总,现将江西省统计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23年度统计数据予以转发(见附件一)。
同时依据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赣高法〔2020〕45号,见附件二)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统一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江西省2023年度统计数据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74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5554元。
3.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1358元。
4.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7733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421元。
6.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可参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以上数据引自江西省统计局官网)
二、几组常用的赔偿数据标准
1.【死亡赔偿金】
①一般城镇标准:911080元(适用于2020年4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居民死亡或残疾的情形,残疾须乘以伤残系数);
②一般农村标准:427160元(适用于2020年4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居民死亡或残疾的情形,残疾须乘以伤残系数)。
2.【丧葬费】47371元/人。
3.【社平工资】7895元/月。
4.【护理费】133元/天(私营);131元/天(非私营)。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
7.【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8.【车辆停运损失费】150元/天×停运天数(合理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9.【住院期间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
10.【出院后续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或者120元/天×护理年限×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安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完全护理依赖的75周岁以上伤者暂按5年,其他情况暂按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11.【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十级伤残5000元为基础,五级以下的(十至五级)每增加一级按3000元/级计算;五级以上的(五级至三级)每增加一级按5000元/级计算;三级以上的(三级至一级)每增加一级按10000元/级计算。
12.【非医保费用】(总医疗费-18000)×10%。
13.【酌定赔偿金限制】不构成伤残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不超过10000元;车辆维修费用酌定不超过2000元。
14.【南昌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2000元/月;新建区和南昌县1870元/月;进贤县和安义县1740元/月(2024年4月1日执行)。
15.【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人5天。
三、标准适用说明
1.2021年6月8日以后新受理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参照适用上述赔偿数据标准5~13。
2.2021年6月8日以前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述赔偿数据标准5~13。
3.2020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仍须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
四、分行业工资附件
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3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