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经典案例

4.5吨以下厢式货车无需登记为营运,从事快递运输系该车正常用途,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宗某平等与刘某虎、黄某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
阅读全文
财产保险案例

“非营业个人”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的,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可以拒赔

郑某琦诉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非营业个人”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的,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