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传【粤高法明传(2018)144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8年4月27日评论6字数 255阅读0分51秒阅读模式

关于适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商法【2018】 39号),已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本纪要适用于施行之日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25日之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在理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适用本纪要.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7日

 

 

关于适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传【粤高法明传(2018)144号】)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4月27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