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申请书(车辆损失、车损)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28日评论2字数 1047阅读3分29秒阅读模式

重新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自编1405-1407

申请事项:

对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633/634号案件中第三者车粤A6183L号车(以下简称“三者车”)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评估标的车在维修时是否存在部分配件项目未更换的情况;

2、评估标的车更换配件项目的价格;

3、评估标的车维修工时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原告黄小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三者车在2010年5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申请人接到保险报案后对三者车定损为人民币25190元。原告未与被告就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进行协商,擅自单方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三者车进行损失价格评估,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结论书与事实不符,故申请人不认可其不客观的鉴定结果。

其次,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对保险事故中车辆勘验、核损、评估的资质,价格认证(鉴证)是“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而车辆损失鉴定,尤其是保险车辆定损则要立足于保险理赔的损失补偿性,通过系统化、专业化工作来判别机动车部件的损失程度,有无修复价值,是否需要更换配件,以及评估车辆的残值和折旧等问题,这些都迥异于价格认证中心对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赋予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保险车辆定损的主体资格,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虽定价有理,但定损无据。

最后,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因此,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结合标的车车辆出险情况、实际维修更换配件情况及目前车险市场价格情况综合核定车辆定损合理金额。

为此,我司特申请对粤A6183L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请求法院重新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请贵院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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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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