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三)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9日评论字数 1372阅读4分34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案例: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三)

裁判要旨: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免赔事项,使用黑色字体加粗的形式明确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投保人不可以以此要求认定该条款无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叶中阳诉郭由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郭裕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9月1日1时12分,被告郭由名驾驶粤XYE966号小轿车沿兴顺路由105国道往祥和路方向行驶,行至顺德区大良兴顺路水悦城邦对开路段,遇原告步行由小型轿车行驶方向的右侧往左侧横过兴顺路,双方相遇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郭由名逃逸。交警认定被告郭由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左锁骨远端骨折等多处受伤并送往顺德中医院治疗,于2013年9月16日出院。2013年12月9日原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郭由名、郭裕明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且被告郭由名并未逃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郭由名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肇事逃逸属于责任免除,故我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我司已进行黑体加粗提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我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数额方面亦有异议,此处省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4389.3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郭由名是否逃逸的争议,被告郭由名的辩称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应认定为逃逸。被告郭由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原告是行人,被告是机动车方,依法应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因此认定被告郭由名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粤XYE966号小型客车的交强险,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郭由名按事故赔偿责任赔偿。无证据证明被告郭裕明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郭裕明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原告及被告郭由名均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但被告保险公司已用黑体字及在保险单上重要提示中履行了提示义务,况且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被告郭由名对此应当知道,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抗辩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确认各项损失数额略。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进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注:本案系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根据佛山顺德法院判决整理编辑。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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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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