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主张因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应当充分证明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12月6日评论字数 1495阅读4分59秒阅读模式

王某军、王某敬与王某衣、山东某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保险公司主张因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应当充分证明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

案件索引

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3081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6330

裁判要旨

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但该条款中 “依法采取措施”的前提是“明知”,即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是知情的。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故意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而驶离现场。因此,本案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知情、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应当进一步审理查明,以确定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上述保险条款免责。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633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衣

再审申请人山东某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军、王某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王某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某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提交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与现场照片21张作为新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通过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不能确定王某衣意识到事故的发生,且在交警部门联系到王某衣后,王某衣立即返回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工作,不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交警部门作出了王某衣驶离现场的认定而非肇事逃逸。本案与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4785号及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7049号民事判决相似,但判决不同。2、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系格式合同条款,应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该条约定“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应以事故发生后意识到事故发生或明知事故发生仍驶离现场为前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但是,“依法采取措施”的前提是“明知”,即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是知情的。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故意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而驶离现场。因此,本案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知情、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应当进一步审理查明,以确定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上述保险条款免责

综上,山东某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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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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