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关于交通事故和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集成(2015年上半年)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2月10日评论1字数 565阅读1分53秒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案例:关于交通事故和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集成(2015年上半年)

1.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的合理性——孙利军诉人寿财保黄山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驾驶员的伤情程度来判断是否存在不报警的合理性。若伤情未达到不能报警的程度而未报警,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免除责任。

2.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博峰伟业公司诉昌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格式合同·适用不利解释是在穷尽一般解释之后,且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吴水云诉通州人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对意外伤害死亡进行解释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4.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博峰伟业公司诉昌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格式合同适用不利解释是在穷尽一般解释之后,且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5.因暴雨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解析——成雅安诉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动机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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