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自行钻车底引发交通事故之保险理赔民事代理词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16日来源: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CIIS评论字数 1250阅读4分10秒阅读模式

受害人自行钻车底引发交通事故之保险理赔民事代理词

(2014)湖民重字第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委托,担任其与原告鲁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为盼。

1.关于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当事人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已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及青山湖交警大队两级公安机关均认定受害人高XX自行钻进正在行驶的公交车车底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原审法院在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受害人不是自行钻车底的情形下,仅凭主观臆断而更改事故责任认定(换句话而言,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无权审查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依据是否成立,否则法院将扮演凌驾于交警大队及交管局之上的公安厅甚至公安部的行政机关角色),依据不足。重审过程中,原告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故本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

2.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本案交强险责任的问题。

受害人高XX自行钻进正在行驶中的车底,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交强险责任。

交强险制度中保险公司唯一可以直接对抗受害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一项,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高XX自行钻进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车底导致的,属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保险公司依法可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受害人高XX自行钻车底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级交警部门对此已做认定。受害人高晓芳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故意行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据此,恳请贵院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西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Ο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广州交通赔偿律师提示,本文作者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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