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绍中法(2016)112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2月2日评论5字数 424阅读1分24秒阅读模式

按目前,河南省、甘肃省、佛山、东莞、湖南个别地区均已经统一按城镇标准裁判,现在浙江绍兴中院又统一绍兴市赔偿标准,逐渐的,户籍改革体现以及同命同价原则慢慢倾向一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中法(2016)112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0时起我市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统一我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决定,现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绍兴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绍中法(201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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