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新高法明传【2020】163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20年6月1日评论1字数 1447阅读4分49秒阅读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27日新高法明传[2020]163号)

伊犁州分院,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治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精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新高法明传[2019]324号),并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全区法院扩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全区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继续按照《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

本通知施行后新增试点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全面推进。试点地区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加强对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根据通知内容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开展。试点法院要及时召集公安交公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协商会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试点地区公众知晓率。

(三)及时调研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试点法院要关注以下情形:

1.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试点法院要及时与公安、保监会、各保险公司等部门沟通、动态掌握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为适用城镇标准集中涌入诉讼程序的情形;二是赔偿标准的统一使得各方争议减少、纠纷自行化解无须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成效。

2.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结案数量、调撤率、上诉率,特别是对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做法提出异议而上诉的案件数据的整理、分析。

3.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试点法院要大力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对接,减少此类案件诉讼增量,提升办案质效。

4.各试点分、中院要依照《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工作调研的通知》(新高法(民三)明传[2019]10号)要求,完成辖区两级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并于8月30日前报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五、业务指导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对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试点法院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

陆建蔚电话:0931—7679370

王继芬0931—767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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