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次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要明确了:
1、医疗费:非医保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2、误工费:无法证明平均收入的,也无法证明所从事行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天数不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无票据按30元/天(门诊次数/住院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
6、营养费:30元/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按整年计算。
8、辅助器具费:年满75周岁或一级伤残按5年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金额十级5000元,死亡100000元(详见参考金额表格),需单独核算。
11、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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