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企业在快递业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加盟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12月11日评论字数 1688阅读5分37秒阅读模式

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要担责!

案情简介

快递员杨某为某速递公司宝安分部的派件员,该分部的快递业务和用人事务由A公司负责,A公司与某速递公司存在加盟合同关系,但A公司未取得经营快递业务许可。

2019年10月16日,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自行车在派送快递过程中与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

余某因事故住院治疗56天,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期间,A公司垫付医疗费及护理费2.3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协商不成,2020年底,余某将杨某、某速递公司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余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0.1万余元。

被告某速递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加盟合同》,业务已交A公司经营,且由A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杨某并非某速递公司的员工,也未接受某速递公司指令,杨某与某速递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某速递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关于被告杨某和被告A公司的责任。A公司承认,本案事故发生于杨某派送快递业务过程中,即杨某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某速递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A公司未取得经营快递业务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某速递公司与A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首先,某速递公司与A公司在主观上对风险发生有明显过错,双方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的发生,符合共同侵权要件,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其次,某速递公司在授权A公司使用其商号、商标、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过程中,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因市场扩张带来的风险,即应对加盟方对外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某速递公司与A公司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即统一使用“某速递”这一品牌,在经营活动中致第三人受伤,第三人难以区分,不知晓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因此,特许加盟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某速递公司与A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

由于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某速递公司与A公司承担70%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余某各项费用合计26.4万余元,扣除垫付的2.3万余元,A公司应赔偿原告16.2万余元,某速递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快递企业用工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直营模式,一种为加盟模式。快递加盟模式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更为广泛。

我国对快递业务实施严格准入制度,采取行政许可经营制,以保证快递经营者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承担能力。快递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有助于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事关快递运营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性发展,因此,快递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为无效。

鹏法君提醒,快递加盟者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附或借用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快递企业的名义进行快递业务,符合挂靠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形成挂靠经营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加盟企业在经营快递业务过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加盟企业应当参照挂靠经营关系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宝安区法院

作者:王辉、梁家瑜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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