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的批复 (2014)粤高法民复字第1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26日1 4字数 505阅读1分41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黄亚茂、茂名市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保金、杨美荣、景小妮、陈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一审被告李荣、茂名市润源丰化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江国芹、张晨曦、张云航、张国付、陈丙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批复

(〔2014〕粤高法民复字第1号  2014年2月28日)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

商业第三者险与交强险是有区别的,商业三者险属于投保人自愿购买的责任保险,虽然客观上也有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但其设立目的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而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审查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肇事后逃逸免赔的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有加大逃逸者的违法成本从而促使其遵章守法的导向作用,故即使逃逸行为并不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可依据合同条款免于赔偿。

此复。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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