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8月17日评论13字数 188阅读0分37秒阅读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45号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8年11月18日公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所咨询问题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05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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