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确认书不能推翻村委会的居住证明,保险公司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1日评论7字数 2910阅读9分42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案例:户籍确认书不能推翻村委会的居住证明,保险公司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所提交的居住证明的村委会公章是虚假的,保险公司提交“户籍确认书”等查勘报告不能构成对居住证明的反证,因此对原告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的事实予以确认,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1日13时30分,戴康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大源泰邦停车场路口东北侧由东北向西南方向逆向行驶至东侧路面快车道时,遇阳宏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A7X57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沙太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处并向东左转,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戴康桥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11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穗公交白一认字2010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康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阳宏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戴康桥被送往广州友好医院和南方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8日出院,医院诊断戴康桥为:右侧包裹性液气胸、双侧多根肋骨骨折、肝挫裂伤、肝包膜下血肿、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上消化道出血,出院医嘱:不适随诊,带药出院,全休3个月,3个月后复查(视情况必要再次手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0年12月9日,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粤正源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5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戴康桥因胸部损伤致肺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胸部损伤致肺与胸壁大量粘连,评定为十级伤残;余损伤遗留的功能障碍未达到最低伤残等级。戴康桥为此花费伤残鉴定费800元。

戴康桥父亲戴福森,1950年3月18日出生,戴康桥母亲杨伟群,1951年10月12日出生,由戴康桥等五名抚养人赡养。诉讼中,戴康桥提交了2010年11月19日由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记载:“戴康桥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于2009年8月入职,至2010年9月一直在本单位工作,工资为每月19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假未回,单位停发其全部工资”,并提交了2010年11月9日由该公司出具《居住证明》,证明记载:“戴康桥从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一直在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居住”,并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民委员会在该居住证明上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被告提交了车险医疗查勘报告及广州市白云区大源中路317-327号商铺的现场照片,拟证实戴康桥事发时系无工作(刚毕业),及戴康桥陈述的工作单位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查询不到。、

由于双方对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意见不一,故原告起诉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有关项目。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支持了原告诉请。

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各项费用判决结果存在错误。事故发生后,在被上诉人住院治疗期间,上诉人安排了医疗费查勘岗到医疗机构对被上诉人的伤情、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关系进行了解核实,根据被上诉人亲属戴华弟(其姐姐)陈述:被上诉人戴康桥未满18周岁,刚毕业,无收入。而诉讼时被上诉人提供工作证明及居住证明,证明其在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因上诉提供的证明与上诉人前期查勘所了解的情况有出入,故上诉人按照“业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住所查找当地环境,其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323号,而上诉人委派的相关人员只找到321及327,未能找到其公司地址,询问附近保安,保安称不知道。相关人员致电114查询,亦查找不到其电话,上诉人未能查找到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无法对被上诉人的工作情况及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居住证明显示其居住在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内),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告知工作单位具体真实地址以便上诉人核实,被上诉人称不知道具体地址,上诉人认为如其工作属实,不可能不知道工作单位真实地址,综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作证明及居住证明的真实性都不予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都是事后为应诉而开的证明,证明效力非常低,如果被上诉人确实与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或工资收入银行转账明细清单,最起码也应提供厂牌或工牌予以证实。而原审法院明知存在疑点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适用城镇标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

由于客观原因上诉人无法对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及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故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应依法查明事实,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有瑕疵,且效力低下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工资收入,根据被上诉人户口性质,农村户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给原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戴康桥举证的居住证明上加盖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证实戴康桥自2009年8月起至2010年9月在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居住,天平保险广东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村委会的公章是虚假的,故本院对该居住证明予以采信,对戴康桥在广州市业通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居住满一年的事实予以确认;天平保险广东公司提交了查勘报告抗辩戴康桥系无工作刚毕业的学生,但该报告由被告保险公司自行制作,并未得到戴康桥的确认,不能构成对戴康桥证据的反证;天平保险广东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仅能证实大源中路317-327号商铺的现状,亦不能构成对戴康桥证据的反证;戴康桥出具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可相互印证,能形成一条有效的证据链,故本院对戴康桥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戴康桥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的事实予以确认。戴康桥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据予以采信,对戴康桥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的事实予以确认,并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核定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上述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认为,在同命同价的理念成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统一共识后,法院普遍倾向于按城镇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只要伤者提交了有关居住证明或工作情况,法院即有理由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即使被告方怀疑对方的证据可能是虚假时,但无法提交有关证据推翻原告证据,保险公司的抗辩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备注:本案系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编辑而成,转载请署名。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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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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