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证明(受害人)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10日评论字数 212阅读0分42秒阅读模式

误工证明

现证明王利明,男,身份证号码44056321659565632,广东省兴宁县人,从2012年4月起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任服务员职务,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自2014年1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治疗伤病,向我单位请假120日,请假期间,我单位停发其全部工资。

特此证明。

广州市家乐园有限公司(单位章)

2014年5月21日

备注:本误工证明适用于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证明,由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仅供参考。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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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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