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所需证据三(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23日评论字数 1078阅读3分35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所需证据三(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根据《全国各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的有关文件汇总》可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

7、伤残鉴定费

伤残鉴定费:按发票数额确定。这个鉴定费,一般是700元左右,一般不超过1200。有的鉴定机构拆分为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还有误工损失日和护理级别鉴定的,则会另外计算,但不管怎样,只要有发票,一般由对方或者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提示需要提供的证据:鉴定费发票。

计算公式:按鉴定费发票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特定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所需证据:本项目不需特别提交证据,一般提供《鉴定报告》即可。

计算公式

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年龄情况区分≤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是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等等。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提示需要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辅助器具发票

计算公式: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备注:保险索赔律师提示,下文(四)待续。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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