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公式和所需证据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24日评论字数 769阅读2分33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所需证据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除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精损司法解释》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是精损的表现形式,性质一样,但《人损司法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非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方被追究刑责的,不论是附带还是另行起诉,一般不支持精损,但部分法院除外,交通肇事罪仍可单独另诉支持,详见:刑附民不判赔: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判赔(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除外)。

司法实践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通常是受害人的伤情已构成了伤残或导致死亡。那么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呢?广州市的法院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一个等级1万来算,造成死亡伤者在无责的情况下是10万。

精损一般要在有伤残时才会得到法院支持,从实践中,不构成伤残,但1.从事特殊职业影响发展的;2.因侵权行为毁容的;3.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可以得到支持。

在广州的实际是,全责时,一个伤残级数10000元;次责时,一个伤残级数3000元;在深圳的实际是,全责时,一个伤残级数10000元。这只是一个大概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适当提高的,但在广州一般是10万封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20万元。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标准,适当的提高,但这一点一定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确定最终的诉求赔偿额。

 


备注:保险索赔律师提示,具体请参阅下文(六)。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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